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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粤09刑终291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良波,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高州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原茂名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副局长(副处级),原茂名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5年10月1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
辩护人朱尧生,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方良波犯受贿罪一案,于2015年6月7日作出(2016)粤0902刑初14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方良波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审阅案卷材料,讯问上诉人方良波,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被告人方良波任职情况
被告人方良波于2004年12月至2011年11月任茂名市电白县副县长,2011年11月至2014年4月任中共茂名市电白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2014年4月起任茂名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副局长。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方良波的户籍资料,证实方良波的出生日期、户籍住址等身份信息。
2.被告人方良波的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证实方良波的具体的职务任免情况。
3.茂名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电白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方良波辞去市第十一届人大代表职务的决定》,证实2015年9月17日,方良波被茂名市人大常委会终止第十一届人大代表资格。
二、被告人方良波担任电白县副县长期间的具体受贿犯罪事实
被告人方良波在任电白县副县长期间,利用分管财政工作的职务之便,先后十三次收受下属单位相关人员所送款项共计人民币30.6万元,并为各单位经费审批事宜提供便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09年至2011年,方良波为电白县国土局审批财政资金提供帮助,在办公室先后三次共收受电白县国土局局长邱某人民币3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电白县国土局的财政资金审批资料,证实该局在方良波任职期间申请财政资金的有关情况,其中相关审批环节有方良波的审核签名。
2.证人邱某(时任电白县国土资源局局长)证明:我曾任电白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局的经费、专项资金等都需经由县财政划拨,划拨前国土局需先向县政府作出申请报告或者提供专项资金相关项目实施材料等报告,经由分管财贸工作的副县长签批按程序提交政府工作会议通过,便可划拨。当时方良波是副县长,分管财贸工作。2009年的一天,我局相关国土垦复资金申请报告已提交到副县长方良波手中。为了尽快落实资金的拨付,我去到方良波办公室找到他,简单汇报一下工作之后,便将事先装着1万元(均面值100元面额)的信封放在他的办公桌面上,对他说:我单位划拨资金的事情麻烦你多多关照。方良波没说什么,之后我便走了。过后不久,我局申请的资金便拨付到位了。2010年、2011年的一天,也是为了我局国土垦复资金的拨付,当我了解到申请报告到达方良波手中时,我即去到方良波办公室,以同样方式先后二次分别送给方良波1万元。过后不久,我局申请的资金就都一一拨付到位了。
3.被告人方良波供述:我在任副县长分管财政时,在单位经费、项目资金划拨以及划拨数额和排期方面拥有审核、签批权,当中我所起作用和影响力是比较大的,没有我的签批,申请就无法继续走程序获得落实。再加上电白县财政比较紧张,经常无法保证经费可以足额划拨,因此,相关人员送钱给我希望我将他们单位申请划拨的资金尽快划拨到位或保证所申请的款项足额划拨。另外,有些计划外的经费申请更加需要我的支持。其实他们的申请是符合程序的,但各单位都希望有充足的财政拨款保证开支,而我作为分管财政的副县长,从中起到很关键的作用,所以他们都希望通过送钱给我争取款项及时、足额划拨到位。当然他们采取这样的方式是错误的,我自己没有控制好自己,没能管好他们,我本人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中,我在任副县长分管财政期间,于2009年至2011年先后三次收受电白县国土局局长邱某所送共计3万元。
(二)2009年至2011年,方良波为电白县海洋渔业局审批财政资金提供帮助,在办公室先后二次共收受电白县海洋渔业局局长杨某1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电白县海洋与渔业局的财政资金审批资料,证实该局在方良波任职期间申请财政资金的有关情况,其中相关审批环节有方良波的审核签名。
2.证人杨某1(时任电白县海洋和渔业局局长)证明:我曾任电白县海洋和渔业局局长。2010年下半年,我局向县政府申请经费30万元,但款项迟迟没有下拨。于是,2011年初的一天,我去到方良波办公室找他汇报工作,并说我单位经费划拨的事多多关照,希望尽快到位,方良波表示没问题。然后我将事先装着1万元(面额100元)的信封放在他的办公桌面上,他推辞了一下便收下了,接着我就走了。过后不久,财政便下拨了10万元给我局。还有,2009年的一天,我也是为了单位经费划拨的事,去到方良波办公室送了1万元给方良波。之后财政就下拨了经费给我单位。由于事隔多年,其他的具体情形我记不清楚了。因为方良波时任电白县副县长,分管财政工作,在单位经费、项目资金划拨方面拥有审核、审批权,对资金及时划拨起到很大的作用,为了使我单位申请划拨的资金早日到位,同时也可以与他联络好感情,所以我送2万元给方良波。
3.被告人方良波供述:我在任副县长分管财政期间,于2009年至2011年先后两次收受电白县海洋渔业局局长杨某1所送共计2万元。
(三)2009年至2011年,方良波为电白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批财政资金提供帮助,在办公室先后二次共收受电白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主任崔某人民币1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电白县社保中心的财政资金审批资料,证实该单位在方良波任职期间申请财政资金的有关情况,其中相关审批环节有方良波的审核签名。
2.证人崔某(原电白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主任)证明:我曾任电白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主任,约2009年11月,我单位向县政府申请经费30万元,申请报告上报多日,但款项迟迟没有下拨。于是,2009年底的一天,我去到方良波办公室找到他,简单汇报一下工作之后,便将事先装着5000元(面额100元)的信封放在他的办公桌面上并说:我单位经费划拨的事请多多关照,尽快到位。方良波表示没问题,之后我便走了。过后不久,财政便下拨了15万元给我单位。还有,2011年的一天,我也是为了单位经费划拨的事,去到方良波办公室送了5000元给方良波,之后财政就很快下拨了经费给我单位。由于事隔多年,具体情形我记不太清楚了。我送钱是为了划拨资金早日到位,同时也跟他联络好感情。
3.被告人方良波供述:我在任副县长分管财政期间,于2009年到2011年间先后两次收受电白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局长崔某所送共计1万元。
(四)2010年初,方良波为电白县信访局审批财政资金提供帮助,在办公室先后三次共收受电白县信访局局长黄某1人民币1.5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电白县信访局的财政资金审批资料,证实该局在方良波任职期间申请财政资金的有关情况,其中相关审批环节有方良波的审核签名。
2.证人黄某1(时任电白县政府信访局局长)证明:我曾担任电白县政府信访局局长。为了尽快落实我局申请的有关经费,2010年1月的一天,因县信访局要向县政府申请年终考核工作经费的事情,我到时任电白县副县长方良波的办公室,送给方良波5000元,希望他能尽快审批我局申请经费事宜;同年2月的一天,因县信访局又要向县政府申请工作经费的事情,我又去到方良波的办公室,送给方良波5000元,希望他关照将该笔款项尽快划拨到位;同年3月的一天,我为了使县信访局向县政府申请工作总结表彰会议经费尽快划拨到位,又去到方良波的办公室,送给了方良波5000元。三次共送15000元。
3.被告人方良波供述:我在任副县长分管财政期间,于2010年年初,先后三次收受电白县信访局局长黄某1所送共计1.5万元。
(五)2010年至2011年,方良波为电白县中小企业局审批财政资金提供帮助,在办公室先后二次共收受电白县中小企业局局长梁某人民币1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电白中小企业局的财政资金审批资料,证实该局在方良波任职期间申请财政资金的有关情况,其中相关审批环节有方良波的审核签名。
2.证人梁某(时任电白县中小企业局局长)证明:在2010年至2011年期间,我为了单位经费能得到及时审核划拨,在方良波的办公室2次共送给方良波1万元。2010年8月,为了争取方良波尽快审核划拨我单位的经费,我约好方良波在其办公室见面。在方良波办公室,我把事先用信封装好的5000元(每张面值100元)送给他,要求他关照审核划拨,在我送钱后,我单位的经费就顺利得到了审核划拨。2011年9月,为了争取方良波尽快审核划拨我单位的经费,我约好方良波在其办公室见面。在方良波办公室,我把事先用信封装好的5000元(每张面值100元)送给他,要求他关照审核划拨,在我送钱后,我单位的经费同样顺利地得到了审核划拨。
3.被告人方良波供述:我在任副县长分管财政期间,于2010年至2011年,我先后两次收受电白县中小企业局局长梁某所送共计1万元。
(六)2010年,方良波为电白县投资服务中心审批财政资金提供帮助,在办公室先后四次共收受电白县投资服务中心主任陈某1人民币4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电白民营科技工业园管理中心的财政资金审批资料,证实该单位在方良波任职期间申请财政资金的有关情况,其中相关审批环节有方良波的审核签名。
2.证人陈某1(时任电白县投资服务中心主任)证明:我曾在电白县投资服务中心工作。2009年至2010年,方良波时任电白县副县长,分管财政方面工作。约2010年2月,县投资服务中心为了解决一部分接待费,要向县政府申请拨款,需要副县长方良波的签批。为了争取经费及时到位,经县投资服务中心班子研究通过,在服务中心原有的接待经费内,以接待费用名义,安排一点钱给方良波。过了几天后,我从中心财务处取了l万元用信封装好,到方良波办公室向他汇报完工作后,请他安排经费,并把信封放在他办公桌上,方良波也客气推辞了一下,我就离开了,他收下1万元后很快就签批了经费报告。与上述情况一样:2010年7月,为解决电白县工业园引进企业“新洲海产有限公司”的签约等经费40万元,在方良波办公室我送给方良波1万元;2010年10月,为解决处理污水处理厂设计图纸费10.8万元,在方良波办公室我送给方良波l万元;2010年11月,为解决工业园区建设经费10万元,在方良波办公室我送给方良波1万元。因为方良波时任电白县副县长,分管财政和金融等工作,在经费审批中起到决定性作用,为上述四次划拨经费及时到位,所以我先后送了4万元给方良波。我送上述4万元给方良波后,在方良波关照下,投资服务中心呈批的经费都顺利签批并收到相应的款项。
3.被告人方良波供述:我在任副县长分管财政期间,2010年,先后四次收受电白县工业园区负责人陈某1所送共计4万元。
(七)2010年至2011年底,方良波为电白县经贸局审批财政资金提供帮助,在办公室先后四次共收受电白县经贸局局长何某1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电白经贸局的财政资金审批资料,证实该局在方良波任职期间申请财政资金的有关情况,其中相关审批环节有方良波的审核签名。
2.证人何某1(时任电白县经贸局局长)证明:2010年3月左右,我局向县财政申请招商引资经费15万元。为了经费能尽快到位,我去到方良波办公室找到他,简单汇报一下工作之后,便将事先装着5000元(面额都是100元)的信封放在他的办公桌面上并说:我局的经费申请报告巳提交,希望关照尽快到位。方良波表示没问题,之后我便离开了。2010年4月左右县财政便下拨了10万元经费给我局。2010年6月左右,我局向县政府申请“产业转移经费”15万元,为了经费能尽快下拨到位,我去到方良波办公室找到他联系此事,并以上述同样方式送给方良波5000元(面额都是100元)。之后同年8月左右,县财政便下拨了15万元经费给我局。2010年11月左右,我局向县政府申请“工业园竞争PKI运作经费”25万元。为了经费能尽快下拨到位,我去到方良波办公室找到他联系此事,并以上述同样方式送给方良波5000元(面额都是100元)。同年12月左右,县财政便下拨了15万元经费给我局。2011年6月左右,我局向县政府申请“生猪屠宰执法经费”6万元,为了经费能尽快下拨到位,我去到方良波办公室找到他联系此事,并以上述同样方式送给方良波5000元(面额都是100元)。同年11月左右,县财政便下拨了5万元经费给我局。在我局申请经费的报告呈送方良波后,我向他打过招呼并答应每次都送给他5000元,希望他在划拨单位经费上给予关照。在他的帮助和关照下,我单位的经费都能及时得到划拨。
3.被告人方良波供述:我在任副县长分管财政期间,于2010年至2011年,先后四次收受电白县经贸局局长何某1所送共计2万元。
(八)2009年至2011年底,方良波为电白县交通局审批资金划拨提供帮助,在办公室先后三次共收受电白县交通局局长刘某1人民币3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电白交通局的财政资金审批资料,证实该局在方良波任职期间申请财政资金的有关情况,其中相关审批环节有方良波的审核签名。
2.证人刘某1(时任电白县交通局局长)证明:2009年至2011年间,当时我任电白县交通局局长。由于交通局经费紧张,需要县财政及时将交通局的罚没款返拨回单位做工作经费,但当时县财政也困难,未能及时返拨该款,我就多次打电话给方良波,要求尽快将我单位的罚没款返拨,解决本单位经费困难问题。方良波接到我的电话后,都说他已经交代财政局办理了。之后,我单位分阶段收到财政返拨款。
在2009年12月的一天,我在县政府开会前见到方良波,方良波对我说,你单位的罚没款返拨巳经到账了吧,你单位的罚没款提成奖应该有我一份,我就回答说知道了。几天后,我代表单位从单位罚没款的提成奖励中拿出1万元,用空白信封装着,到方良波办公室里向方良波汇报工作。当时他自己一个人在办公室,我把钱交他手里,告诉他这是单位罚没款的提成奖。
在2010年12月的一天,我代表单位从单位罚没款的提成奖励中拿出1万元,用空白信封装着。我到方良波办公室向方良波汇报工作,当时他自己一个人在办公室,我把钱交他手里,告诉他这是单位罚没款的提成奖。
在2011年12月的一天,我代表单位从单位罚没款的提成奖励中拿出1万元,用空白信封装着。我去到方良波办公室向方良波汇报工作,当时他自己一个人在办公室,我把钱交他手里,告诉他这是单位罚没款的提成奖。
3.被告人方良波供述:我在任副县长分管财政期间,于2009年至2011年,先后三次收受电白县交通局局长刘某1所送共计3万元。
(九)2011年底,方良波为电白县武装部审批财政资金提供帮助,在办公室先后二次共收受电白县武装部部长李某1人民币1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电白武装部的财政资金审批资料,证实该单位在方良波任职期间申请财政资金的有关情况,其中相关审批环节有方良波的审核签名。
2.证人李某1(时任电白县武装部部长)证明:我曾任电白县武装部部长。2011年8月左右,我部向电白县申请拨付正规化建设项目资金460441元。为了我部项目资金能及时到位。2011年8月,我去到方良波办公室找到他协调项目资金拨付的问题,简单谈了几句后,我便将事先装着5000元(面额100元)的信封放在他的办公桌面上并说:我单位项目资金划拨的事请多多关照,尽快到位。方良波表示没问题,之后我便走了。2011年10月,财政便下拨了46万元资金给我部。2011年10月左右,我部向电白县申请拨付工作经费95万元。为了我部工作经费能及时到位,2011年11月,我去到方良波办公室找到他协调工作经费拨付的问题,简单谈了几句后,我便将事先装着5000元(面额100元)的信封放在他的办公桌面上并说:我单位工作经费划拨的事请多多关照,尽快到位,方良波表示没问题,之后我便走了。2011年12月,财政便下拨了80万元工作经费给我部。
3.被告人方良波供述:证实我在任副县长分管财政期间,于2011年先后两次收受电白县武装部部长李某1所送共计l万元。
(十)2009年至2011年底,方良波为电白县消防大队审批财政资金提供帮助,在办公室先后三次共收受电白县消防大队长谭某人民币1.1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电白县消防大队的财政资金审批资料,证实该单位在方良波任职期间申请财政资金的有关情况,其中相关审批环节有方良波的审核签名。
2.证人谭某(时任电白县消防大队队长)证明:我曾任电白县消防大队大队长。2009年至2011年底,为了我消防大队经费划拨的事情,我先后三次在方良波办公室送给时任电白县原副县长方良波共计1.1万元。2009年底,我大队准备申请春节保卫经费8万元。为了经费能够尽快到位,我去到方良波办公室找到他,简单汇报一下工作之后,便将事先装着3000元(面额都是100元)的信封放在他的办公桌面上并说:我大队的春节保卫经费希望可以尽快到位。方良波表示没问题,之后我便走了。2010年1月左右,我大队上报申请报告后不久,同年2月左右县财政便下拨了5万元给我大队。2010年8月,我消防大队向县政府申请经费45.7万元,为了经费能尽快下拨到位,我去到方良波办公室找到他联系此事,并以上述同样的方式送给方良波3000元。之后同年9月左右,县财政便下拨了15.675万元给我大队。2011年8月,我消防大队向县政府申请经费12万元,为了经费能尽快下拨到位,我去到方良波办公室找到他联系此事,并以上述同样的方式送给方良波5000元。之后同年9月左右,县财政便下拨了12万元给我大队。
3.被告人方良波供述:我在任副县长分管财政期间,于2009年至2011年,先后三次收受电白县消防大队大队长谭某所送共计1.1万元。
(十一)2010年至2011年,方良波为电白县机关事务局审批追加经费提供帮助,在办公室先后三次共收受电白县机关事务局局长周某1人民币3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周某1(时任电白县机关事务局局长)证明:2009年至2011年,方良波时任电白县副县长,分管财政方面工作。2010年7月,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向县政府呈上追加接待经费6万元的报告,报告呈到方良波办公室后,为了争取经费及时到位,我便在局财务室取了1万元,亲自到县政府方良波办公室送给他,请他安排经费,他收下1万元后很快就签批了经费报告。2011年1月,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向县政府呈上追加湛江高炮营经费5.4万元的报告。报告呈到方良波办公室后,他拖着一个多月不签批。为了争取经费及时到位,我便在局财务室取了1万元,亲自到县政府方良波办公室送给他,请他安排工作经费,他收下1万元后很快就签批了经费报告。2011年6月,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向县政府呈上追加接待经费及中巴使用经费12万元的报告。报告呈到方良波办公室后,为了争取经费及时到位,我便在局财务室取了1万元,亲自到县政府方良波办公室送给他,请他安排工作经费,他收下1万元后很快就签批了经费报告。
2.被告人方良波供述:我在任副县长分管财政期间,于2010年2011年先后三次收受电白县机关事务局局长周某1所送共计3万元。
(十二)2010年至2011年,方良波为电白县民政局审批殡改经费和办公经费提供帮助,在办公室先后三次共收受电白县民政局局长邓某人民币3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电白县民政局的财政资金审批资料,证实该局在方良波任职期间申请财政资金的有关情况,其中相关审批环节有方良波的审核签名。
2.证人邓某(时任电白县民政局局长)证明:2010年4月,我局向电白县政府申请拨付殡改经费16万元。为了我局工作经费能及时到位,2010年5月,我去到方良波办公室汇报工作,简单汇报完工作后,我将事先装着1万元的信封放在他的办公桌面上并说:方县长,我单位经费划拨的事请多多关照,尽快到位。方良波表示没问题,之后我便走了。2010年6月,财政便下拨14万元给我局。2010年8月,我局向电白县政府申请拨付办公经费13万元。为了我局工作经费能及时到位,2010年8月,我去到方良波办公室汇报工作,简单汇报完工作后,我将事先装着1万元的信封放在他的办公桌面上并说:方县长,我单位经费划拨的事请多多关照,尽快到位,方良波表示没问题,之后我便走了。2010年8月,财政便下拨了12万元给我局。
2011年2月,我局向电白县政府申请拨付殡改经费30万元。为了我局殡改经费能及时到位,我去到方良波办公室汇报工作,简单汇报完工作后,我将事先装着的1万元信封放在他的办公桌面上并说:方县长,我单位经费划拨的事请多多关照,尽快到位,方良波表示没问题,之后我便走了。2011年2月,财政便下拨了25万元给我局。
3.被告人方良波的供述,证实其在任副县长分管财政期间,于2010年至2011年,先后三次收受电白县民政局局长邓某所送共计3万元。
(十三)2009年至2010年,方良波为电白县人民医院审批公费医疗资金提供帮助,在办公室先后二次共收受电白县人民医院院长杨某2人民币5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电白县人民医院的财政资金审批资料,证实该单位在方良波任职期间申请财政资金的有关情况,其中相关审批环节有方良波的审核签名。
2.证人杨某2(电白县人民医院院长)证明:约2009年底的一天,我去到分管财政副县长方良波的办公室汇报工作,说县政府拖欠我们医院公费医疗资金,现在医院经费很紧张,近期人民医院已向县政府打报告申请尽快划拨一些资金,请求方县长帮助将政府拖欠的资金早些划拨到医院,方良波表示会尽量帮忙。不久,在方良波的签批和关照下,县财政拖欠的公费医疗款便很快划拨到了县人民医院。2009年年底的一天,我打电话约方良波到高品味酒店吃饭,饭后,在只有我与方良波在场的时候,我便拿出一个事先准备好的内装有2万元的信封给方良波,说感谢方县长在政府返还公费医疗资金给人民医院一事上的关照,方良波当时推辞不收,随后我便将装有2万元的信封又放入方良波的手提包,他没再推就收下了,之后我们就各自离开了饭店。
大约在2010年9月的一天,我去到方良波的办公室找到他,向他简单汇报完工作后,我又说今年县政府又拖欠了人民医院大笔公费医疗资金,现在医院经费很紧张,近期人民医院已向县政府打报告申请尽快划拨该笔资金,请求方县长帮助将政府拖欠的资金早点划拨到位,方良波表示会尽量帮忙。过不久,在方良波的签批和关照下,县财政将拖欠的公费医疗款就划拨到了人民医院。2010年9月底的一天,我去到方良波的办公室,我与他闲聊了几句后,便拿出一个事先准备好的内装有3万元的信封,说感谢方县长在政府返还公费医疗资金给人民医院一事上的关照,方良波当时随意地推辞了一下便收下了,之后我就离开了他的办公室。
3.被告人方良波供述:我在任副县长分管财政期间,于2009午至2010年,先后两次收受电白县人民医院院长杨某2所送共计5万元。
三、被告人方良波任中共电白县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期间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方良波在任电白县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期间,在干部推荐、考察、提拔及交流任用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二十四次收受他人所送款项共计人民币87.6万元,并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1年底,方良波在电白县卫生局局长郑某交流到电白县环保局任局长的过程中提供帮助,在办公室收受郑某人民币8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关于黄某甲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证实2011年12月7日,郑某被电白县委组织部任命为电白县环保局局长人选。
2.证人郑某(电白区环保分局主任科员)证明:2011年县委县政府换届后,要求机关部委局主职领导任职满5年者需要交流到其他单位工作。2011年年底的一天,县委组织部通知我到方良波的办公室。我接到电话后,立即去到方良波的办公室。他告诉我,他准备向县委建议我交流到县环保局任局长,问我有什么意见,我表示同意,并说:“感谢方部长对我的支持和关照”。为了让方良波在这次交流换岗时能给予照顾,2011年年底的一天上午,我打电话给方良波问他是否在办公室,我要向他汇报工作,他说在办公室,于是我将在家里用牛皮纸文件袋装好的8万元(面额是100元)拿着去到县政府办公楼5楼方良波办公室。当时只有方良波独自在,我就将这个装有8万元的文件袋放在他的办公室桌面上,并说感谢领导关照,小小意思,说完后我就离开他的办公室。因为方良波是县委常委、组织部长,负责干部的考察、研究提出干部交流和岗位的安排方案,为了让方良波在我交流中能给我照顾,所以我就送了8万元给他。后来我是按方良波提出的方案安排到环保局任局长。
3.被告人方良波供述:2011年11月,电白县环保局局长郑某为了岗位调整,在我办公室送给我8万元。
(二)2012年春节前,方良波在电白县疾控中心支部书记王某提拔为电白县疾控中心主任的过程中提供帮助,在办公室收受王某人民币3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关于何某甲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证实2011年12月31日王某被电白县委组织部任命为电白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2.证人王某(电白区疾控中心主任)证明:2012年1月,我担任电白县疾控中心主任兼党支部书记后,在春节前的一天,我去到方良波的办公室汇报工作。汇报完后,我就把事先用文件袋装好的3万元(面值都是100元)放在其办公室茶几上说:感谢方部长对我任疾控中心主任的关照,希望今后继续关照我,说完我就离开了。因为方良波当时是县委组织部长,在人事提拔、考察、任命等环节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为了感谢方良波的关照,所以我在担任电白县疾控中心主任之后,为感谢才送3万元钱给他。
3.被告人方良波供述:2012年1月,电白县疾控中心党支部书记王某为了感谢我在其升任主任过程中所提供的帮助,在我办公室送给我3万元。
(三)2012年中秋节前,电白县罗坑镇副镇长张某1被提拔为沙琅镇镇委副书记,为了感谢方良波的支持和寻求今后的关照,张某1去到方良波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5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关于张某1同志任职的通知》,证实张某1于2012年8月31日被中共电白县委组织部任命为沙琅镇党委副书记。
2.证人张某1(电白区沙琅镇党委副书记)证明:在2012年7月,当时电白县县委决定从副科级干部中通过竞岗选拨5名镇的党委副书记。我也报名参加了竞岗,按正常程序走完了这次选拔。我于2012年9月5日从罗坑镇到沙琅镇任党委副书记。2012年9月中旬,方良波到沙琅镇检查工作。时任沙琅镇党委书记谢某乙(已病故)向方良波介绍我时,方良波才开始认识我。我主动向他汇报工作,但他好像不大乐意的样子。我心里一直不是滋味。后来自己想了许多,是否因自己是竞争上岗没有去向方良波表示谢意而致使他对我的态度如此。为了能与他拉近点关系,中秋节前几天,我主动约他吃饭,但他一直是以没时间为由拒绝。后来在中秋节前两三天,方良波主动打电话给我,叫我有事到他办公室说。我估计是请不动他吃饭的,所以当时就带了5万元(面额都是100元的)到方良波的办公室,向他汇报我在沙琅的工作情况,汇报完后再次邀请他吃便饭,但他说没时间,过后我便把随身带的5万元钱放在方良波的办公室桌面上,说多谢领导关照,然后我就转身离开了。因为我知道,方良波是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在考察任免干部、人事调整方面能为我提供帮助,为了他以后能继续帮助我,所以我才送了5万元钱给他。但后来我也没有再找过方良波,当时送钱给方良波的目的也就是希望他在工作方面给予继续的支持和关照。
3.被告人方良波供述:2012年中秋节期间,电白县沙琅镇镇委副书记张某1为了感谢我在其岗位调整过程中给予的关照,在我办公室送给我5万元。
(四)2012年中秋节前,方良波在电白县那霍镇副镇长杨某3提任为电白县观珠镇镇委副书记的过程中提供帮助,在办公室收受杨某3人民币5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关于杨某3同志任职的通知》,证实杨某3于2012年8月31日被中共电白县委组织部任命为观珠镇党委副书记。
2.证人杨某3(电白县观珠镇副书记)证明:在2012年中秋节前(是我在任观珠镇委副书记后),我打电话给方良波,约定到他的办公室汇报工作,去到方良波的办公室后,我把用纸质文件袋装着的5万元(面值都是100元)放在方良波办公室的茶几上,我说:部长,感谢你对我职务变动的关照,希望以后你继续关照。之后我就简单汇报完自己的工作,便离开了。因为方良波是时任电白县组织部部长,没有他的同意和关照,我无法到观珠镇任副书记,为了感谢方良波,我才送5万元钱给他的。
3.被告人方良波供述:2012年中秋节期间,电白县那霍镇原副镇长杨某3为了感谢我在其调任电白县观珠镇镇委副书记过程中所提供的帮助,在我办公室送给我5万元。
(五)2012年端午节前,方良波在电白县陈村镇党委委员谢某1提拔为电白县驻广州办事处主任的过程中提供帮助,在办公室收受谢某1人民币5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关于谢某1、张某甲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证实谢某1于2012年3月28日被中共电白县委组织部任命为电白县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主任。
2.证人谢某1(电白区树仔镇镇长)证明:2011年底至2012年初,我听说电白县委组织部组织全县符合条件的干部遴选电白驻广州办事处主任一职,我对此职位有意向,经与我堂哥谢某乙(时任电白县民政局局长,2012年底已病故)商量后,便约方良波出来到斜阳饭店吃饭。席间我们谈起遴选一事,并表明了我的意向,方良波当时表示让我报名,他会考虑处理的。2012年3月,我通过遴选考察被选中任电白驻广州办事处主任。我到广州任职不久,方良波打电话给我,叫我回电白时到他办公室商量有关广州、深圳、珠海三地办事处合并事宜。端午节前我回电白,就去到方良波办公室与他交流上述工作,离开前我将事先装着的5万元(面额都是100元的)的大信封放在其办公桌面上,说多谢部长对我工作的支持,方良波没有说什么,接着我便离开了。因为方良波时任电白县常委兼组织部部长,分管党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等工作,在干部推荐、考察、任免和干部交流任用都起到决定性作用,我通过遴选任主任一职,出于感谢之意,所以才送了5万元钱给方良波。
3.被告人方良波供述:2012年5月,电白县陈村镇原党委委员谢某1为了感谢我帮忙将其调任电白县驻广州办事处主任,在我办公室送给我5万元。
(六)2012年春节前,方良波在电白县卫生局财务股股长张某2提拔为电白县卫生局副局长的过程中提供帮助,在办公室收受张某2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关于何某甲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证实张某2于2011年12月31日被中共电白县委组织部任命为电白县卫生局副局长。
2.证人张某2(电白区卫计局副局长)证明:2012年春节前,在我任电白区卫生局副局长前,由于组织部门考察后很长一段时间未提交县委常委会讨论研究。我通过打听得知方良波的电话,我打电话预约到方良波,并主动到县委组织部部长方良波的办公室,向他汇报我个人情况,并说明我在电白县卫生局是唯一一个临床医学专业人员,已经取得主治医师资格。如果能给我一个提拔机会,对于发挥自己专业知识,更好地为卫生系统服务,我将非常感谢。之后,我便把事先装好2万元(面额都是100元的)的一个信封放在方良波办公桌面上,然后我就转身离开了。因为我知道,方良波是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在考察任免干部、人事调整方面能为我提供帮助,当时有人提醒我不送点钱给方良波,很难顺利任职,所以我才送了2万元给方良波。送钱不久后,电白县委就对我的任职进行了开会研究,后来就进行了公示,之后我便顺利地担任了副局长一职。
3.被告人方良波供述:2012年春节期间,电白县卫生局党组成员张某2为了竞争副局长,在我办公室送给我2万元。
(七)2012年5月份,方良波在电白县沙琅镇委书记刘某2交流到电白县民政局任局长的过程中提供帮助,在办公室收受刘某2人民币5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关于刘某2、谢某乙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证实刘某2于2012年4月27日被中共电白县委组织部确定为电白县民政局局长人选。
2.证人刘某2(原电白县民政局局长、党组书记)证明:2012年4月,我得知包括我在内的电白县一批科级干部要轮岗。2012年4月的一天,我打电话给组织部部长方良波,我说:我希望组织能把我调整到一个较好的县级局机关任职。方良波当时就在电话里答应会帮我想办法。2012年5月,我调任电白县民政局局长、党组书记。在2012年5月的一天,我打电话给方良波,约定到方良波的办公室汇报工作。我去到方良波办公室后,向方良波简单汇报完自己的工作,便拿出事先准备好的用黄色文件袋装好的5万元(面额都是100元)放在他的办公台面,我说:部长,感谢你对我职务变动的关照,这是我的一点心意,请笑纳。方良波推辞一番后便收下,然后我便离开了。因为方良波是时任电白县委组织部部长,他在人事调整上给予了我关照,为了感谢他,所以我才送5万元给他。
3.被告人方良波供述:2012年5月,电白县沙琅镇镇委书记刘某2为了感谢我帮忙将其调任电白县民政局局长,在我办公室送给我5万元。
(八)2012年春节期间,方良波在电白县人力资源局副主任科员何某2提拔为电白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主任的过程中提供帮助,在办公室收受何某2人民币3.8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关于潘某甲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证实何佳志于2012年6月27日被中共电白县委组织部任命为县人才流服务中心主任。
2.证人何某2(电白县人社局人才开发办公室主任)证明:2011年1月,电白县人事局与劳动局合并,之前我在人事局任工资股股长,是正股级职务,由于我在工资股工作多年,想换下职位,于是向有关领导提出想调去编委办公室,两局合并后工资股股长已安排他人担任,但我的岗位一直没有得到落实,只是安排我在编委办公室上班,没有任何职务。于是2012年春节期间的某一天,我去到时任电白县委组织部部长方良波的办公室,对方良波说,我的职务一直没有得到落实,希望部长可以帮帮我。方良波表示知道了,接着我便将事先装着3.8万元(面额都是100元)的一个小纸盒放在方良波办公室内的茶几桌面上就离开了。之后在方良波的关照下,于2012年6月我就顺利地担任了电白县人才开发管理办公室主任。我职务的变动或提拔都是由组织部经办操作的,而方良波当时任组织部部长,可以决定我的岗位任职,所以我便送了3.8万元给方良波。
3.被告人方良波供述:2012年春节前,电白县人才交流中心主任何某2为了在岗位调整中得到提拔任用,在我办公室送给我3.8万元。
(九)2012年5月份,方良波在电白县委组织部电教股股长黄某2提拔为电白县编办副主任的过程中提供帮助,在办公室收受黄某2人民币3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关于黄某2同志任职的通知》,证实黄某2于2012年4月27日被中共电白县委组织部任命为电白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2.证人黄某2(电白县编办副主任)证明:约2012年初,我考虑到自己在组织部任副主任科员时间较长,方良波是抓组织人事的领导,也是我的直接领导。为了追求进步,我当时到方良波办公室汇报工作时,向他提出要求到外单位工作,当时我提出可不可以去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担任副主任,方良波抬起眼说了声:“编办。”,我当时觉察到他的反应,对我提出编办当副主任的想法已有所考虑。约在2012年3月至4月期间,组织部开始对我进行推荐、考察,4月份部务会议、县委常委会先后研究通过我到县编办任副主任,2012年5月我到县编办报道上班。为了感谢方良波对我调动到区编办任职的关照,在2012年5月的一天,我趁方良波在其办公室时,将原已在家里准备好的3万元(面额100元),用牛皮纸文件袋装好,送到方良波的办公室放在办公桌面上,并向他说感谢他对我的照顾,说完我就离开了。
3.被告人方良波供述:2012年5月,电白县编办原副主任黄某2为了感谢我在其岗位调整中所提供的帮助,在我办公室送给我3万元。
(十)2012年国庆节前,方良波在电白县渔政大队教导员黄某3提拔为电白县渔政大队大队长的过程中提供帮助,在办公室收受黄某3人民币3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关于温某甲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证实黄某3于2012年9月21日被中共电白县委组织部任命为广东省渔政总队电白大队大队长。
2.证人黄某3(电白县海洋渔业局渔政大队大队长)证明:2012年6月,广东省渔政总队长推荐我任电白县渔政大队大队长。由于渔政大队受上级渔政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双重管辖,为了理顺关系,顺利当上电白县渔政大队大队长,2012年8月,我打电话给时任电白县委组织部长方良波,对他说:方部长,希望你对我职务调整的事多多关照,日后我定会感谢你。当时方良波在电话里答应了我的请求。2012年9月初,经电白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我任电白县渔政大队大队长。2012年9月(在县委常委会同意我任渔政大队长后,国庆节之前),我打电话给方良波,约定到他办公室汇报工作。去到方良波办公室后,只有我和方良波两人,于是我向方良波简单汇报了工作,然后拿出事先准备好的用黄色纸质文件袋装着的3万元(面值100元)放在方良波台面,并说:方部长,感谢你对我职务变动的关照,还望以后多多关照,方良波笑着推辞了两句,便收下了,然后我就离开了。
3.被告人方良波供述:2012年9月,电白县渔政大队大队长黄某3为了岗位晋升,在我办公室送给我3万元。
(十一)2012年6月份,方良波在电白县水务局副局长邵某提拔为电白县渔港中心主任的过程中提供帮助,在办公室收受邵某人民币3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关于彭某甲、邵某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证实邵某于2012年6月8日被中共电白县委组织部任命为电白县渔港建设管理中心主任。
2.证人邵某(原电白县渔港中心主任)证明:大约2012年6月,经电白县组织部民主测评、考察等后,我被任命为电白县海洋局党组成员、电白县渔港建设管理中心主任。大约在2012年6月的某一天,我打电话给方良波,约方良波汇报工作。到方良波的办公室与他随意闲聊了几句后,我便将一个事先准备好内装有3万元的牛皮纸文件袋放在他的办公室茶几上,说多谢方部长对我任电白县渔港建设管理中心主任一职的帮忙和关照,并预祝方部长端午节快乐,希望方部长今后能继续关照我,然后我也就离开了他的办公室。因为方良波当时是县委组织部长,在人事提拔、考察、任命等环节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为了感谢方良波的关照,所以我才在端午节前送3万元给他。
3.被告人方良波的供述:2012年6月,电白县水务局原副局长邵某为了感谢我在其调任电白县海洋局党组成员、电白县渔港中心主任过程中所给予的关照,在我办公室送给我3万元。
(十二)2013年9月,方良波在电白县博贺镇副镇长阮某提任为电白县林头镇镇委副书记的过程中提供帮助,在家中收受阮某人民币3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关于阮某同志任职的通知》,证实阮某于2012年9月21日被中共电白县委组织部任命为林头镇党委副书记。
2.证人阮某(电白区林头镇委副书记)证明:约2012年10月,我由电白县博贺镇常务副镇长调任为电白区林头镇镇委副书记,为了感谢方良波对我提拔上的关照,约2013年9月,我向方良波的司机钟锦棠打听了方良波在电白的新居住址。我就用红纸包3万元,到水东镇位于电白区一中附近的海景明珠小区方良波的家。我见到在他家里头有几名工人在打钉子挂国画,我也过去帮忙,做了一会工后,我见到方良波在自己的一个房间里,于是我进去把我事先用红纸包好的3万元(面值100元)递给了他,并说多谢方部长对我任林头镇委副书记的帮忙,送点钱给你买点东西搬新居,他推搪了一下就收下了,然后我也就很快离开了。
3.被告人方良波供述:2013年9月,电白县博贺镇常务副镇长阮某为了感谢我在其调任电白县林头镇镇委副书记过程中所给予的关照,其在我家探访我时送给我3万元。
(十三)2013年春节前,方良波在电白县供销社综合股股长李某2提任为电白县供销社副主任的过程中提供帮助,在办公室收受李某2人民币3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关于李某甲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证实李某2于2013年2月1日被中共电白县委组织部任命为电白县供销社副主任。
2.证人李某2(电白区供销社副主任)证明:2012年4月,我向时任电白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方良波提出,我社的副主任职位已空缺2年了,是否可以提拔我为副主任,我还把个人简历送给方良波。2013年2月经组织推荐、考察,组织部部务会议和县委常委会研究等程序后,我被提拔为电白供销合作联社副主任。为了感谢方良波的帮助,在2013年春节前,我约好方良波在办公室见面,并把我事先用信封装好的3万元送给他,感谢他把我提拔为电白供销合作联社副主任。
3.被告人方良波供述:2013年春节期间,电白供销合作联社原办公室主任李某2为了感谢我在其升任电白县供销社副主任所提供的关照,在我办公室送给我3万元。
(十四)2013年春节前,方良波在电白县组织部信息股股长吕某提拔为电白县卫生监督所所长的过程中提供帮助,在办公室收受吕某人民币5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关于李某甲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证实吕某于2013年2月1日被中共电白县委组织部任命为卫生监督所所长。
2.证人吕某(电白区卫生监督所所长)证明:方良波于2011年11月担任电白县委常委兼组织部部长后,由于我是当时电白县组织部2名大学本科毕业生之一,因此他对我的工作非常关心和器重,经常给我压重担。由于在组织部工作了十年,我想调到外单位锻炼。在方良波到任后,我向他汇报工作时,提出想调到外单位锻炼的想法,希望他有机会关照提拔我。2013年1月,组织任命我为电白区卫生监督所所长(电白常委会通过)。为了感谢方良波的支持帮助,在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我打电话给方良波,跟他说到他办公室汇报工作。我来到方良波办公室,把事先用一个大信封装好的5万元(每张面值100元)放到他的茶几上面,我跟他说:“方部长,春节快到了,多次请你吃饭你都不肯去,送包茶叶给你过春节。”,他说:“不用不用”,我把钱放在他茶几上就出去了。
方良波时任电白县委常委兼组织部部长,分管党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等工作,在干部推荐、考察、任免都有较大的话事权,而且他是我的领导,提拨使用都要他的推荐、考察,主持组织部部务会议作出方案提交县委常委会讨论,在县委常委会中他有较大的发言权,而且他在日常工作中非常关心我,为了感谢他在日常工作及职务提拔上的帮助,因此我送钱给方良波。
3.被告人方良波供述:2013年春节期间,电白组织部人才管理股股长吕某为了感谢我在其调任电白县卫生监督所所长过程中所提供的帮助,在我办公室送给我5万元。
(十五)2012年9月份,方良波在电白县人民医院外科主任黄某添提任为电白县人民医院副院长的过程中提供帮助,在办公室收受黄某添人民币10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关于杨某甲等同志任职的通知》,证实黄某添于2012年11月1日被中共电白县委组织部任命为电白县人民医院副院长。
2.证人黄某4证明:2011年,电白县公选电白人民医院副院长的职务,我参加了公选,并取得了第一名的成绩,但后来不知道什么原因,取消了公选活动,电白县人民医院副院长的职位一直都有空缺。2011年年底,方良波从电白县副县长升任电白县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我考虑到自己曾经与他有过接触,于是2012年9月的一天,我抱着试试的心态打电话给方良波,提出希望找他汇报工作,方良波同意了,并说他在县委大楼组织部的办公室,让我过去找他。我带上事先用报纸包着的10万元(每张面值100元)装在自己的公文包,并带上一份我的个人工作简历去到方良波的办公室。我向方良波作了简单的自我介绍后,从公文包中拿出事先准备好的10万元连同我的个人简历一起交给了方良波,希望他对我争取电白县人民医院副院长职务一事加以关照。方良波客套一下,就把我的简历和报纸包着的钱一并收下,并答应尽量帮忙,然后我便离开了方良波的办公室。2012年10月,电白县组织部对我作为拟任电白县人民医院副院长人选进行考察。2012年11月,我被任命为电白县人民医院副院长。
3.被告人方良波供述:2012年9月,电白县人民医院外科主任黄某4为了竞争副院长,在我办公室送给我10万元。
(十六)2012年春节前,方良波在电白县财政局办公室主任周某2提任为电白县财政局总经济师的过程中提供帮助,在办公室收受周某2人民币3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关于欧某甲等同志任职的通知》,证实周某2于2012年1月8日被中共电白县委组织部任命为电白县财政局总经济师。
2.证人周某2(电白区财政局副局长)证明:2011年11月,方良波从电白县副县长升任电白县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他任职不久,在一个非正式场合,我与方良波在聊天中向他提出说我做财政局办公室主任已经很久了,现在财政局有一个总经济师职务空缺,希望他可以关照一下。方良波答应帮忙。不久,经电白县组织部提名,并在财政局进行民主测评、考察等程序后,约2011年12月,我被任命为电白县财政局总经济师。为了感谢方良波在我任职过程中的关照,在2012年1月的一天晚上(约在春节前),我打电话与方良波联系,方良波说他在县委大楼组织部的办公室。于是,我把事先用文件袋装好了3万元(面值100元)放进手提包,去到方良波的办公室。闲聊了一会,我从手提包把装有3万元的文件袋拿出来递给他,并说多谢方部长对我任电白县财政局总经济师的帮忙,是我的一点心意。方良波客套推搪了一下就收下了,然后我也告辞了。
3.被告人方良波供述:2012年1月,电白县财政局党组成员周某2为了感谢我在其升任总经济师过程中提供的帮助,在我办公室送给我3万元。
(十七)2012年春节前,方良波在电白县财政局国库中心主任陈某2提任为电白县财政局总会计师的过程中提供帮助,在办公室收受陈某2人民币3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关于欧某甲等同志任职的通知》,证实陈某2于2012年1月8日被中共电白县委组织部任命为电白县财政局总会计师。
2.证人陈某2(电白区财政局副局长)证明:2011年底,李玉楷、方良波到我局参加民主生活会,会中我局局长田某海提议组织部门要考虑多些提拔我局的年轻干部,李玉楷当场对这个提议表示肯定。之后不久,方良波便安排组织部工作人员到我局就总会计师一职进行民主推荐、民主考察等人事工作程序,2012年1月,我正式任为局总会计师。在任职后不久,春节前的某一天,为了表示方良波对我提拔上的帮助和感谢,我去到方良波办公室找到他,简单汇报了工作,离开前我将事先装着3万元(面额都是100元)的大信封放在方良波桌面上并说,春节到了,感谢部长对我的关照。方良波没有表示什么,之后我便离开了。
3.被告人方良波供述:2012年春节前,电白县财政局总会计师陈某2为感谢我在其晋升过程中所提供的帮助和便利,在我办公室送给我3万元。
(十八)2012年春节前,方良波为唐某继续留任电白县妇幼保健院院长提供帮助,在办公室收受唐某人民币3.8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关于杨某2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证实唐某于2010年9月9日被中共电白县委组织部任命为任电白县妇幼保健院院长。
2.证人唐某(电白区妇幼保健院党组书记)证明:约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我主动打电话约方良波部长见面,说有事要与他商谈。经方良波同意,商定到他的办公室见面后,我立即去到方良波的办公室找到他说:“原电白县县委书记李日添被广东省纪委查处时,对我有所牵连,不知道组织将对我会作何处理,希望方部长能关照关照,让我继任电白县妇幼保健院院长。”说完后我便拿出一个事先内装有3.8万元(面额均为100元)的信封放在方良波的办公桌面上,说请方部长一定要尽量帮忙,他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随后我便离开了他的办公室。之后,在方良波的帮助和关照下,我留任了电白县妇幼保健院院长一职。
3.被告人方良波供述:2011年底,电白县妇幼保健院院长唐某为了得到我的支持,免受电白县原县委书记李日添贪腐案对其的影响(其曾向李行贿)而继续留任院长位置,在我办公室送给我3.8万元。
(十九)2012年春节前,方良波在电白县发改局局长陈某3改任为电白县中小企业局局长的过程中提供帮助,在办公室收受陈某3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关于梁某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证实陈某3于2011年12月19日被中共电白县委组织任命为电白县中小企业局局长。
2.证人陈某3(电白区中小企业局主任科员)证明:2011年底,电白县委在相关工作会议上宣布,对在同一岗位工作超过5年的主职领导进行轮岗安排。由于我当时任发改局局长已超过了5年。为了在轮岗中能得到妥当安排,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我去到方良波办公室对他表示,我的局长职位在这次轮岗范围内,希望他帮忙关照下,说完我就将事先装着2万元(面额都是100元)的大信封放在方良波办公台面上,当时方良波没有说什么,接着我便离开了。之后在方良波的帮助和关照下,我于2012年底调任中小企业局当局长。这次轮岗的方案及落实都是由组织部具体操作,而方良波时任电白县常委兼组织部部长,分管党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等工作,对这次轮岗的各主职领导的去向起到决定性作用,我为了得到妥当的安排,所以我送了2万元给方良波。
3.被告人方良波供述:2012年春节前,电白县中小企业局局长陈某3为了在其岗位调整中得到我的关照和帮助,在我办公室送给我2万元。
(二十)2012年12月份,方良波在电白县沙琅镇镇长詹某提任为电白县沙琅镇镇委书记的过程中提供帮助,在办公室收受詹某人民币3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关于邓某甲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证实詹某于2013年2月1日被中共电白县委组织部任命为沙琅镇镇委书记。
2.证人詹某(电白区沙琅镇镇委书记)证明:2012年12月,我打电话给方良波,约好到方良波办公室(电白县委大楼组织部长办公室)汇报工作。为了搞好与上级领导的关系,得到方良波今后对我工作的支持和关照,我去到方良波办公室简单汇报完自己的工作后,我就把事先准备好用黄色纸质文件袋装着的3万元放在方良波的办公台面,我说:方部长,希望以后你对我的工作多多支持和关照。方良波没有说什么就收下了,然后我便离开了。我送钱是在我担任电白区沙琅镇镇长之后,为了得到方良波今后对我工作的支持和关照才送他的。我送上述3万元后,在方良波的关照下,后来我又被顺利提拔为沙琅镇委书记。
3.被告人方良波的供述:2012年12月,电白县沙琅镇原镇长詹某为了竞争镇委书记,在我办公室给我送了3万元。
(二十一)2013年5月份,方良波在电白县霞洞镇镇长黄某5提任为电白县霞洞镇镇委书记的过程中提供帮助,在办公室收受黄某5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关于黄某5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证实黄某5于2013年4月11日被中共电白县委组织部任命为霞洞镇镇委书记。
2.证人黄某5(电白区霞洞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证明: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我到方良波办公室汇报工作,并向方良波提出希望他在工作上多支持,有机会时关照下。2013年4月,我由电白霞洞镇镇长提拔为霞洞镇党委书记。为了感谢方良波在职务提拔上的关照,在2013年5月,方良波到霞洞镇检查工作时,我在我的办公室把事先用信封装好的2万元(每张面值100元)送给方良波,当时方良波也没说什么便收下了。
3.被告人方良波供述:2013年5月,电白县霞洞镇镇长黄某5为了晋升为镇委书记,在办公室送给我2万元。
(二十二)2013年3月份,方良波在电白县霞洞镇委书记谢某2交流到电白县林业局任局长的过程中提供帮助,在办公室收受谢某2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关于谢某2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证实谢某2于2013年3月21日被中共电白县委组织部任命电白县林业局局长。
2.证人谢某2证明:2012年底,电白县一批科级干部要轮岗调整,我当时想到电白县林业局任局长。2013年2月,我打电话给方良波,我说:方部长,这次轮岗我希望能到林业局做局长,希望你对我多多关照,事成以后我会好好感谢你。2013年3月,我就任电白县林业局局长。2013年3月(我任电白县林业局长后),我打电话给时任电白县组织部长方良波,约好到方良波办公室汇报工作。我去到方良波办公室后,向方良波简单汇报了自己的工作,然后把事先准备好的用黄色信封装着的2万元(面值100元)放在方良波的办公台面,我说:方部长,这次轮岗调整,感谢你的关照,方良波推辞了几句便收下了,然后我就离开方良波的办公室。
3.被告人方良波供述:2013年3月,电白县霞洞镇原镇委书记谢某2为了感谢我在其调任电白县林业局局长过程中所给予的关照,在我办公室给我送了2万元。
(二十三)2012年初,方良波在电白县麻岗镇镇委书记陈某4交流到电白县农业局任局长的过程中提供帮助,在办公室收受陈某4人民币1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关于黄某甲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证实陈某4于2011年12月7日被中共电白县委组织部确定电白县农业局局长人选。
2.证人陈某4(电白区农业局党组书记)证明:在2011年镇级统一换届工作中,按照换届工作的要求,镇级书记、镇长不能在本地任职,因我是麻岗镇人,需要调离麻岗镇,组织在10月中旬免去我镇党委书记的职务,等待工作安排。我在镇级工作了近三十年,想在本次换届中调回县机关工作,因此,在2011年11月初,我打电话给方良波,把我想调回县机关工作的想法向他提出。11月中旬,我还到电白县委组织部找他,亲自向他汇报我想调回县机关工作的想法,方良波答应我到时尽量安排。约过了二十多天,即是2011年12月左右,我就接到通知到电白县农业局上班了。在2012年春节前,为了感谢方良波对我工作调动、职务任用的关照,我打电话约好方良波在其办公室见面。在方良波办公室,我把预先用信封装好的1万元(每张面值100元)送给他,当时只有我和他在场,刚开始时他有点推辞不肯收,我说这钱是感谢你在工作调动、职务任用上关照,我说完后,他也没有再推辞就收下了钱,接着我就离开了方良波的办公室。
3.被告人方良波供述:2012年春节期间,电白县麻岗镇原镇委书记陈某4为了感谢我在其调任电白县农业局局长过程中提供的帮助,在我办公室送给我1万元。
(二十四)2012年5月份,方良波在电白县统计局办公室主任陈某5提任为电白县政协办公室副主任的过程中提供帮助,在办公室收受陈某5人民币1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关于温某乙、陈某5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证实陈某5于2012年6月27日被中共电白县委组织任命为电白县政协办公室副主任。
2.证人陈某5(电白区政协港澳台侨委副主任)证明:2012年5月,经组织部考察,推荐我到电白县政协任办公室副主任。为了理顺关系,尽快上任,2012年5月,我打电话给方良波,约好到他办公室汇报工作,我去到方良波的办公室(电白县委大楼五楼组织部长办公室)后,向方良波简单汇报了我的工作,然后便把事先准备好的用黄色信封装着的1万元(面值100元)放在方良波的办公台面,并对他说:方部长,希望你能对我多多关照,让我尽快上任,方良波点点头,收下这1万元钱后,我随之便离开了。之后,在方良波的帮助和关照下,我于2012年6月被正式任命为电白县政协办公室副主任(副科级)。
3.被告人方良波供述:2012年5月,电白县政协办公室原副主任陈某5为了得到提拔任用,在我办公室送给我1万元。
另认定,2015年7月初,中共茂名市纪委对群众反映方良波涉嫌违纪问题进行调查,方良波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纪委尚未掌握的受贿118.2万元的犯罪事实,并退清其全部违法违纪所得118.2万元(未随案移送)。2015年9月18日,中共茂名市纪委将方良波涉嫌受贿犯罪的线索移送茂名市人民检察院。2015年10月14日,茂名市人民检察院将方良波传唤到案并执行刑事拘留。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中共茂名市纪委移交线索函、方良波到案情况说明,证实方良波在纪委调查期间,主要交代了纪委尚未掌握的受贿罪行。
2.立案决定书,证实茂名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0月14日对方良波受贿案立案侦查。
3.商请指定管辖的复函、交办案件通知书,证实茂名市人民检察院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商请本案管辖问题,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答复交由本院以第一审程序审理,后茂名市人民检察院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交办本案。
4.破案报告,证实案件侦破的情况。
5.拘留证、逮捕证,证实方良波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6.方良波于2015年10月13日提交的自述材料,证实其向检察机关如实自书供述了受贿37次共计118.2万元的事实。
7.方良波接受讯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视频光盘6张,证实方良波的审判前的供述是检察机关合法取得。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原判认为,被告人方良波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三十七次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18.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良波犯受贿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方良波的受贿犯罪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受贿罪规定的法定刑轻于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根据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原则,本案应当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对方良波进行定罪处罚。方良波因其他违纪问题被纪委办案机关调查时,主动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罪行,应当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方良波在被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清全部受贿违法所得,并在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良波的辩护人提出方良波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建议对其减轻处罚等辩护意见,经查,方良波受贿次数多,且大部分受贿行为是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社会危害性较大,依法不能对其减轻处罚。该辩护意见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案经原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方良波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二、被告人方良波退出的受贿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一十八万二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上诉人方良波提出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一、原判认定上诉人受贿次数多,且大部分受贿行为是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社会危害性较大,依法不能对其减轻处罚。这一认定是错误的。本案所涉的全部被提拔或调整的人员中,都是在被提拔后或调整后主动到上诉人办公室送钱给上诉人的,而且这些人送钱时都没有说过是出于被提拔或调整而对上诉人表示感谢,这些人在送钱时都只是说希望多关照。这些被提拔或被调整的人中,有些是上诉人不曾认识的或通过公选程序选拔的。二、上诉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上诉人认罪态度好,积极退清赃款,原判没有对上诉人减轻处罚,量刑偏重。请求本院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方良波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据以定案的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方良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三十七次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18.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对于上诉人方良波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1、上诉人方良波在任中共电白县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期间,多次为他人在职务提拔或岗位调整上提供帮助,该事实有其本人的供述,以及多名证人亦证实其在提拔前允诺或岗位调整后收受财物,该行为符合为他人职务提拔或岗位调整的范畴,原判决以此为由对其不作减轻处罚正确。2、原判决在量刑上对上诉人方良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均已考虑上诉人方良波自首、悔罪表现以及退清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该量刑符合法律规定,量刑并不偏重。
综上,原判决认定上诉人方良波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方良波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理据不足,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昌文
代理审判员 梁东清
代理审判员 周经辉
二○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梁倍宁
附本案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刑事裁定书
(2016)粤09刑终291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良波,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高州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原茂名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副局长(副处级),原茂名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5年10月1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
辩护人朱尧生,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方良波犯受贿罪一案,于2015年6月7日作出(2016)粤0902刑初14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方良波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审阅案卷材料,讯问上诉人方良波,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被告人方良波任职情况
被告人方良波于2004年12月至2011年11月任茂名市电白县副县长,2011年11月至2014年4月任中共茂名市电白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2014年4月起任茂名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副局长。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方良波的户籍资料,证实方良波的出生日期、户籍住址等身份信息。
2.被告人方良波的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证实方良波的具体的职务任免情况。
3.茂名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电白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方良波辞去市第十一届人大代表职务的决定》,证实2015年9月17日,方良波被茂名市人大常委会终止第十一届人大代表资格。
二、被告人方良波担任电白县副县长期间的具体受贿犯罪事实
被告人方良波在任电白县副县长期间,利用分管财政工作的职务之便,先后十三次收受下属单位相关人员所送款项共计人民币30.6万元,并为各单位经费审批事宜提供便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09年至2011年,方良波为电白县国土局审批财政资金提供帮助,在办公室先后三次共收受电白县国土局局长邱某人民币3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电白县国土局的财政资金审批资料,证实该局在方良波任职期间申请财政资金的有关情况,其中相关审批环节有方良波的审核签名。
2.证人邱某(时任电白县国土资源局局长)证明:我曾任电白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局的经费、专项资金等都需经由县财政划拨,划拨前国土局需先向县政府作出申请报告或者提供专项资金相关项目实施材料等报告,经由分管财贸工作的副县长签批按程序提交政府工作会议通过,便可划拨。当时方良波是副县长,分管财贸工作。2009年的一天,我局相关国土垦复资金申请报告已提交到副县长方良波手中。为了尽快落实资金的拨付,我去到方良波办公室找到他,简单汇报一下工作之后,便将事先装着1万元(均面值100元面额)的信封放在他的办公桌面上,对他说:我单位划拨资金的事情麻烦你多多关照。方良波没说什么,之后我便走了。过后不久,我局申请的资金便拨付到位了。2010年、2011年的一天,也是为了我局国土垦复资金的拨付,当我了解到申请报告到达方良波手中时,我即去到方良波办公室,以同样方式先后二次分别送给方良波1万元。过后不久,我局申请的资金就都一一拨付到位了。
3.被告人方良波供述:我在任副县长分管财政时,在单位经费、项目资金划拨以及划拨数额和排期方面拥有审核、签批权,当中我所起作用和影响力是比较大的,没有我的签批,申请就无法继续走程序获得落实。再加上电白县财政比较紧张,经常无法保证经费可以足额划拨,因此,相关人员送钱给我希望我将他们单位申请划拨的资金尽快划拨到位或保证所申请的款项足额划拨。另外,有些计划外的经费申请更加需要我的支持。其实他们的申请是符合程序的,但各单位都希望有充足的财政拨款保证开支,而我作为分管财政的副县长,从中起到很关键的作用,所以他们都希望通过送钱给我争取款项及时、足额划拨到位。当然他们采取这样的方式是错误的,我自己没有控制好自己,没能管好他们,我本人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中,我在任副县长分管财政期间,于2009年至2011年先后三次收受电白县国土局局长邱某所送共计3万元。
(二)2009年至2011年,方良波为电白县海洋渔业局审批财政资金提供帮助,在办公室先后二次共收受电白县海洋渔业局局长杨某1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电白县海洋与渔业局的财政资金审批资料,证实该局在方良波任职期间申请财政资金的有关情况,其中相关审批环节有方良波的审核签名。
2.证人杨某1(时任电白县海洋和渔业局局长)证明:我曾任电白县海洋和渔业局局长。2010年下半年,我局向县政府申请经费30万元,但款项迟迟没有下拨。于是,2011年初的一天,我去到方良波办公室找他汇报工作,并说我单位经费划拨的事多多关照,希望尽快到位,方良波表示没问题。然后我将事先装着1万元(面额100元)的信封放在他的办公桌面上,他推辞了一下便收下了,接着我就走了。过后不久,财政便下拨了10万元给我局。还有,2009年的一天,我也是为了单位经费划拨的事,去到方良波办公室送了1万元给方良波。之后财政就下拨了经费给我单位。由于事隔多年,其他的具体情形我记不清楚了。因为方良波时任电白县副县长,分管财政工作,在单位经费、项目资金划拨方面拥有审核、审批权,对资金及时划拨起到很大的作用,为了使我单位申请划拨的资金早日到位,同时也可以与他联络好感情,所以我送2万元给方良波。
3.被告人方良波供述:我在任副县长分管财政期间,于2009年至2011年先后两次收受电白县海洋渔业局局长杨某1所送共计2万元。
(三)2009年至2011年,方良波为电白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批财政资金提供帮助,在办公室先后二次共收受电白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主任崔某人民币1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电白县社保中心的财政资金审批资料,证实该单位在方良波任职期间申请财政资金的有关情况,其中相关审批环节有方良波的审核签名。
2.证人崔某(原电白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主任)证明:我曾任电白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主任,约2009年11月,我单位向县政府申请经费30万元,申请报告上报多日,但款项迟迟没有下拨。于是,2009年底的一天,我去到方良波办公室找到他,简单汇报一下工作之后,便将事先装着5000元(面额100元)的信封放在他的办公桌面上并说:我单位经费划拨的事请多多关照,尽快到位。方良波表示没问题,之后我便走了。过后不久,财政便下拨了15万元给我单位。还有,2011年的一天,我也是为了单位经费划拨的事,去到方良波办公室送了5000元给方良波,之后财政就很快下拨了经费给我单位。由于事隔多年,具体情形我记不太清楚了。我送钱是为了划拨资金早日到位,同时也跟他联络好感情。
3.被告人方良波供述:我在任副县长分管财政期间,于2009年到2011年间先后两次收受电白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局长崔某所送共计1万元。
(四)2010年初,方良波为电白县信访局审批财政资金提供帮助,在办公室先后三次共收受电白县信访局局长黄某1人民币1.5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电白县信访局的财政资金审批资料,证实该局在方良波任职期间申请财政资金的有关情况,其中相关审批环节有方良波的审核签名。
2.证人黄某1(时任电白县政府信访局局长)证明:我曾担任电白县政府信访局局长。为了尽快落实我局申请的有关经费,2010年1月的一天,因县信访局要向县政府申请年终考核工作经费的事情,我到时任电白县副县长方良波的办公室,送给方良波5000元,希望他能尽快审批我局申请经费事宜;同年2月的一天,因县信访局又要向县政府申请工作经费的事情,我又去到方良波的办公室,送给方良波5000元,希望他关照将该笔款项尽快划拨到位;同年3月的一天,我为了使县信访局向县政府申请工作总结表彰会议经费尽快划拨到位,又去到方良波的办公室,送给了方良波5000元。三次共送15000元。
3.被告人方良波供述:我在任副县长分管财政期间,于2010年年初,先后三次收受电白县信访局局长黄某1所送共计1.5万元。
(五)2010年至2011年,方良波为电白县中小企业局审批财政资金提供帮助,在办公室先后二次共收受电白县中小企业局局长梁某人民币1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电白中小企业局的财政资金审批资料,证实该局在方良波任职期间申请财政资金的有关情况,其中相关审批环节有方良波的审核签名。
2.证人梁某(时任电白县中小企业局局长)证明:在2010年至2011年期间,我为了单位经费能得到及时审核划拨,在方良波的办公室2次共送给方良波1万元。2010年8月,为了争取方良波尽快审核划拨我单位的经费,我约好方良波在其办公室见面。在方良波办公室,我把事先用信封装好的5000元(每张面值100元)送给他,要求他关照审核划拨,在我送钱后,我单位的经费就顺利得到了审核划拨。2011年9月,为了争取方良波尽快审核划拨我单位的经费,我约好方良波在其办公室见面。在方良波办公室,我把事先用信封装好的5000元(每张面值100元)送给他,要求他关照审核划拨,在我送钱后,我单位的经费同样顺利地得到了审核划拨。
3.被告人方良波供述:我在任副县长分管财政期间,于2010年至2011年,我先后两次收受电白县中小企业局局长梁某所送共计1万元。
(六)2010年,方良波为电白县投资服务中心审批财政资金提供帮助,在办公室先后四次共收受电白县投资服务中心主任陈某1人民币4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电白民营科技工业园管理中心的财政资金审批资料,证实该单位在方良波任职期间申请财政资金的有关情况,其中相关审批环节有方良波的审核签名。
2.证人陈某1(时任电白县投资服务中心主任)证明:我曾在电白县投资服务中心工作。2009年至2010年,方良波时任电白县副县长,分管财政方面工作。约2010年2月,县投资服务中心为了解决一部分接待费,要向县政府申请拨款,需要副县长方良波的签批。为了争取经费及时到位,经县投资服务中心班子研究通过,在服务中心原有的接待经费内,以接待费用名义,安排一点钱给方良波。过了几天后,我从中心财务处取了l万元用信封装好,到方良波办公室向他汇报完工作后,请他安排经费,并把信封放在他办公桌上,方良波也客气推辞了一下,我就离开了,他收下1万元后很快就签批了经费报告。与上述情况一样:2010年7月,为解决电白县工业园引进企业“新洲海产有限公司”的签约等经费40万元,在方良波办公室我送给方良波1万元;2010年10月,为解决处理污水处理厂设计图纸费10.8万元,在方良波办公室我送给方良波l万元;2010年11月,为解决工业园区建设经费10万元,在方良波办公室我送给方良波1万元。因为方良波时任电白县副县长,分管财政和金融等工作,在经费审批中起到决定性作用,为上述四次划拨经费及时到位,所以我先后送了4万元给方良波。我送上述4万元给方良波后,在方良波关照下,投资服务中心呈批的经费都顺利签批并收到相应的款项。
3.被告人方良波供述:我在任副县长分管财政期间,2010年,先后四次收受电白县工业园区负责人陈某1所送共计4万元。
(七)2010年至2011年底,方良波为电白县经贸局审批财政资金提供帮助,在办公室先后四次共收受电白县经贸局局长何某1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电白经贸局的财政资金审批资料,证实该局在方良波任职期间申请财政资金的有关情况,其中相关审批环节有方良波的审核签名。
2.证人何某1(时任电白县经贸局局长)证明:2010年3月左右,我局向县财政申请招商引资经费15万元。为了经费能尽快到位,我去到方良波办公室找到他,简单汇报一下工作之后,便将事先装着5000元(面额都是100元)的信封放在他的办公桌面上并说:我局的经费申请报告巳提交,希望关照尽快到位。方良波表示没问题,之后我便离开了。2010年4月左右县财政便下拨了10万元经费给我局。2010年6月左右,我局向县政府申请“产业转移经费”15万元,为了经费能尽快下拨到位,我去到方良波办公室找到他联系此事,并以上述同样方式送给方良波5000元(面额都是100元)。之后同年8月左右,县财政便下拨了15万元经费给我局。2010年11月左右,我局向县政府申请“工业园竞争PKI运作经费”25万元。为了经费能尽快下拨到位,我去到方良波办公室找到他联系此事,并以上述同样方式送给方良波5000元(面额都是100元)。同年12月左右,县财政便下拨了15万元经费给我局。2011年6月左右,我局向县政府申请“生猪屠宰执法经费”6万元,为了经费能尽快下拨到位,我去到方良波办公室找到他联系此事,并以上述同样方式送给方良波5000元(面额都是100元)。同年11月左右,县财政便下拨了5万元经费给我局。在我局申请经费的报告呈送方良波后,我向他打过招呼并答应每次都送给他5000元,希望他在划拨单位经费上给予关照。在他的帮助和关照下,我单位的经费都能及时得到划拨。
3.被告人方良波供述:我在任副县长分管财政期间,于2010年至2011年,先后四次收受电白县经贸局局长何某1所送共计2万元。
(八)2009年至2011年底,方良波为电白县交通局审批资金划拨提供帮助,在办公室先后三次共收受电白县交通局局长刘某1人民币3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电白交通局的财政资金审批资料,证实该局在方良波任职期间申请财政资金的有关情况,其中相关审批环节有方良波的审核签名。
2.证人刘某1(时任电白县交通局局长)证明:2009年至2011年间,当时我任电白县交通局局长。由于交通局经费紧张,需要县财政及时将交通局的罚没款返拨回单位做工作经费,但当时县财政也困难,未能及时返拨该款,我就多次打电话给方良波,要求尽快将我单位的罚没款返拨,解决本单位经费困难问题。方良波接到我的电话后,都说他已经交代财政局办理了。之后,我单位分阶段收到财政返拨款。
在2009年12月的一天,我在县政府开会前见到方良波,方良波对我说,你单位的罚没款返拨巳经到账了吧,你单位的罚没款提成奖应该有我一份,我就回答说知道了。几天后,我代表单位从单位罚没款的提成奖励中拿出1万元,用空白信封装着,到方良波办公室里向方良波汇报工作。当时他自己一个人在办公室,我把钱交他手里,告诉他这是单位罚没款的提成奖。
在2010年12月的一天,我代表单位从单位罚没款的提成奖励中拿出1万元,用空白信封装着。我到方良波办公室向方良波汇报工作,当时他自己一个人在办公室,我把钱交他手里,告诉他这是单位罚没款的提成奖。
在2011年12月的一天,我代表单位从单位罚没款的提成奖励中拿出1万元,用空白信封装着。我去到方良波办公室向方良波汇报工作,当时他自己一个人在办公室,我把钱交他手里,告诉他这是单位罚没款的提成奖。
3.被告人方良波供述:我在任副县长分管财政期间,于2009年至2011年,先后三次收受电白县交通局局长刘某1所送共计3万元。
(九)2011年底,方良波为电白县武装部审批财政资金提供帮助,在办公室先后二次共收受电白县武装部部长李某1人民币1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电白武装部的财政资金审批资料,证实该单位在方良波任职期间申请财政资金的有关情况,其中相关审批环节有方良波的审核签名。
2.证人李某1(时任电白县武装部部长)证明:我曾任电白县武装部部长。2011年8月左右,我部向电白县申请拨付正规化建设项目资金460441元。为了我部项目资金能及时到位。2011年8月,我去到方良波办公室找到他协调项目资金拨付的问题,简单谈了几句后,我便将事先装着5000元(面额100元)的信封放在他的办公桌面上并说:我单位项目资金划拨的事请多多关照,尽快到位。方良波表示没问题,之后我便走了。2011年10月,财政便下拨了46万元资金给我部。2011年10月左右,我部向电白县申请拨付工作经费95万元。为了我部工作经费能及时到位,2011年11月,我去到方良波办公室找到他协调工作经费拨付的问题,简单谈了几句后,我便将事先装着5000元(面额100元)的信封放在他的办公桌面上并说:我单位工作经费划拨的事请多多关照,尽快到位,方良波表示没问题,之后我便走了。2011年12月,财政便下拨了80万元工作经费给我部。
3.被告人方良波供述:证实我在任副县长分管财政期间,于2011年先后两次收受电白县武装部部长李某1所送共计l万元。
(十)2009年至2011年底,方良波为电白县消防大队审批财政资金提供帮助,在办公室先后三次共收受电白县消防大队长谭某人民币1.1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电白县消防大队的财政资金审批资料,证实该单位在方良波任职期间申请财政资金的有关情况,其中相关审批环节有方良波的审核签名。
2.证人谭某(时任电白县消防大队队长)证明:我曾任电白县消防大队大队长。2009年至2011年底,为了我消防大队经费划拨的事情,我先后三次在方良波办公室送给时任电白县原副县长方良波共计1.1万元。2009年底,我大队准备申请春节保卫经费8万元。为了经费能够尽快到位,我去到方良波办公室找到他,简单汇报一下工作之后,便将事先装着3000元(面额都是100元)的信封放在他的办公桌面上并说:我大队的春节保卫经费希望可以尽快到位。方良波表示没问题,之后我便走了。2010年1月左右,我大队上报申请报告后不久,同年2月左右县财政便下拨了5万元给我大队。2010年8月,我消防大队向县政府申请经费45.7万元,为了经费能尽快下拨到位,我去到方良波办公室找到他联系此事,并以上述同样的方式送给方良波3000元。之后同年9月左右,县财政便下拨了15.675万元给我大队。2011年8月,我消防大队向县政府申请经费12万元,为了经费能尽快下拨到位,我去到方良波办公室找到他联系此事,并以上述同样的方式送给方良波5000元。之后同年9月左右,县财政便下拨了12万元给我大队。
3.被告人方良波供述:我在任副县长分管财政期间,于2009年至2011年,先后三次收受电白县消防大队大队长谭某所送共计1.1万元。
(十一)2010年至2011年,方良波为电白县机关事务局审批追加经费提供帮助,在办公室先后三次共收受电白县机关事务局局长周某1人民币3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周某1(时任电白县机关事务局局长)证明:2009年至2011年,方良波时任电白县副县长,分管财政方面工作。2010年7月,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向县政府呈上追加接待经费6万元的报告,报告呈到方良波办公室后,为了争取经费及时到位,我便在局财务室取了1万元,亲自到县政府方良波办公室送给他,请他安排经费,他收下1万元后很快就签批了经费报告。2011年1月,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向县政府呈上追加湛江高炮营经费5.4万元的报告。报告呈到方良波办公室后,他拖着一个多月不签批。为了争取经费及时到位,我便在局财务室取了1万元,亲自到县政府方良波办公室送给他,请他安排工作经费,他收下1万元后很快就签批了经费报告。2011年6月,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向县政府呈上追加接待经费及中巴使用经费12万元的报告。报告呈到方良波办公室后,为了争取经费及时到位,我便在局财务室取了1万元,亲自到县政府方良波办公室送给他,请他安排工作经费,他收下1万元后很快就签批了经费报告。
2.被告人方良波供述:我在任副县长分管财政期间,于2010年2011年先后三次收受电白县机关事务局局长周某1所送共计3万元。
(十二)2010年至2011年,方良波为电白县民政局审批殡改经费和办公经费提供帮助,在办公室先后三次共收受电白县民政局局长邓某人民币3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电白县民政局的财政资金审批资料,证实该局在方良波任职期间申请财政资金的有关情况,其中相关审批环节有方良波的审核签名。
2.证人邓某(时任电白县民政局局长)证明:2010年4月,我局向电白县政府申请拨付殡改经费16万元。为了我局工作经费能及时到位,2010年5月,我去到方良波办公室汇报工作,简单汇报完工作后,我将事先装着1万元的信封放在他的办公桌面上并说:方县长,我单位经费划拨的事请多多关照,尽快到位。方良波表示没问题,之后我便走了。2010年6月,财政便下拨14万元给我局。2010年8月,我局向电白县政府申请拨付办公经费13万元。为了我局工作经费能及时到位,2010年8月,我去到方良波办公室汇报工作,简单汇报完工作后,我将事先装着1万元的信封放在他的办公桌面上并说:方县长,我单位经费划拨的事请多多关照,尽快到位,方良波表示没问题,之后我便走了。2010年8月,财政便下拨了12万元给我局。
2011年2月,我局向电白县政府申请拨付殡改经费30万元。为了我局殡改经费能及时到位,我去到方良波办公室汇报工作,简单汇报完工作后,我将事先装着的1万元信封放在他的办公桌面上并说:方县长,我单位经费划拨的事请多多关照,尽快到位,方良波表示没问题,之后我便走了。2011年2月,财政便下拨了25万元给我局。
3.被告人方良波的供述,证实其在任副县长分管财政期间,于2010年至2011年,先后三次收受电白县民政局局长邓某所送共计3万元。
(十三)2009年至2010年,方良波为电白县人民医院审批公费医疗资金提供帮助,在办公室先后二次共收受电白县人民医院院长杨某2人民币5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电白县人民医院的财政资金审批资料,证实该单位在方良波任职期间申请财政资金的有关情况,其中相关审批环节有方良波的审核签名。
2.证人杨某2(电白县人民医院院长)证明:约2009年底的一天,我去到分管财政副县长方良波的办公室汇报工作,说县政府拖欠我们医院公费医疗资金,现在医院经费很紧张,近期人民医院已向县政府打报告申请尽快划拨一些资金,请求方县长帮助将政府拖欠的资金早些划拨到医院,方良波表示会尽量帮忙。不久,在方良波的签批和关照下,县财政拖欠的公费医疗款便很快划拨到了县人民医院。2009年年底的一天,我打电话约方良波到高品味酒店吃饭,饭后,在只有我与方良波在场的时候,我便拿出一个事先准备好的内装有2万元的信封给方良波,说感谢方县长在政府返还公费医疗资金给人民医院一事上的关照,方良波当时推辞不收,随后我便将装有2万元的信封又放入方良波的手提包,他没再推就收下了,之后我们就各自离开了饭店。
大约在2010年9月的一天,我去到方良波的办公室找到他,向他简单汇报完工作后,我又说今年县政府又拖欠了人民医院大笔公费医疗资金,现在医院经费很紧张,近期人民医院已向县政府打报告申请尽快划拨该笔资金,请求方县长帮助将政府拖欠的资金早点划拨到位,方良波表示会尽量帮忙。过不久,在方良波的签批和关照下,县财政将拖欠的公费医疗款就划拨到了人民医院。2010年9月底的一天,我去到方良波的办公室,我与他闲聊了几句后,便拿出一个事先准备好的内装有3万元的信封,说感谢方县长在政府返还公费医疗资金给人民医院一事上的关照,方良波当时随意地推辞了一下便收下了,之后我就离开了他的办公室。
3.被告人方良波供述:我在任副县长分管财政期间,于2009午至2010年,先后两次收受电白县人民医院院长杨某2所送共计5万元。
三、被告人方良波任中共电白县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期间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方良波在任电白县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期间,在干部推荐、考察、提拔及交流任用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二十四次收受他人所送款项共计人民币87.6万元,并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1年底,方良波在电白县卫生局局长郑某交流到电白县环保局任局长的过程中提供帮助,在办公室收受郑某人民币8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关于黄某甲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证实2011年12月7日,郑某被电白县委组织部任命为电白县环保局局长人选。
2.证人郑某(电白区环保分局主任科员)证明:2011年县委县政府换届后,要求机关部委局主职领导任职满5年者需要交流到其他单位工作。2011年年底的一天,县委组织部通知我到方良波的办公室。我接到电话后,立即去到方良波的办公室。他告诉我,他准备向县委建议我交流到县环保局任局长,问我有什么意见,我表示同意,并说:“感谢方部长对我的支持和关照”。为了让方良波在这次交流换岗时能给予照顾,2011年年底的一天上午,我打电话给方良波问他是否在办公室,我要向他汇报工作,他说在办公室,于是我将在家里用牛皮纸文件袋装好的8万元(面额是100元)拿着去到县政府办公楼5楼方良波办公室。当时只有方良波独自在,我就将这个装有8万元的文件袋放在他的办公室桌面上,并说感谢领导关照,小小意思,说完后我就离开他的办公室。因为方良波是县委常委、组织部长,负责干部的考察、研究提出干部交流和岗位的安排方案,为了让方良波在我交流中能给我照顾,所以我就送了8万元给他。后来我是按方良波提出的方案安排到环保局任局长。
3.被告人方良波供述:2011年11月,电白县环保局局长郑某为了岗位调整,在我办公室送给我8万元。
(二)2012年春节前,方良波在电白县疾控中心支部书记王某提拔为电白县疾控中心主任的过程中提供帮助,在办公室收受王某人民币3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关于何某甲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证实2011年12月31日王某被电白县委组织部任命为电白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2.证人王某(电白区疾控中心主任)证明:2012年1月,我担任电白县疾控中心主任兼党支部书记后,在春节前的一天,我去到方良波的办公室汇报工作。汇报完后,我就把事先用文件袋装好的3万元(面值都是100元)放在其办公室茶几上说:感谢方部长对我任疾控中心主任的关照,希望今后继续关照我,说完我就离开了。因为方良波当时是县委组织部长,在人事提拔、考察、任命等环节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为了感谢方良波的关照,所以我在担任电白县疾控中心主任之后,为感谢才送3万元钱给他。
3.被告人方良波供述:2012年1月,电白县疾控中心党支部书记王某为了感谢我在其升任主任过程中所提供的帮助,在我办公室送给我3万元。
(三)2012年中秋节前,电白县罗坑镇副镇长张某1被提拔为沙琅镇镇委副书记,为了感谢方良波的支持和寻求今后的关照,张某1去到方良波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5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关于张某1同志任职的通知》,证实张某1于2012年8月31日被中共电白县委组织部任命为沙琅镇党委副书记。
2.证人张某1(电白区沙琅镇党委副书记)证明:在2012年7月,当时电白县县委决定从副科级干部中通过竞岗选拨5名镇的党委副书记。我也报名参加了竞岗,按正常程序走完了这次选拔。我于2012年9月5日从罗坑镇到沙琅镇任党委副书记。2012年9月中旬,方良波到沙琅镇检查工作。时任沙琅镇党委书记谢某乙(已病故)向方良波介绍我时,方良波才开始认识我。我主动向他汇报工作,但他好像不大乐意的样子。我心里一直不是滋味。后来自己想了许多,是否因自己是竞争上岗没有去向方良波表示谢意而致使他对我的态度如此。为了能与他拉近点关系,中秋节前几天,我主动约他吃饭,但他一直是以没时间为由拒绝。后来在中秋节前两三天,方良波主动打电话给我,叫我有事到他办公室说。我估计是请不动他吃饭的,所以当时就带了5万元(面额都是100元的)到方良波的办公室,向他汇报我在沙琅的工作情况,汇报完后再次邀请他吃便饭,但他说没时间,过后我便把随身带的5万元钱放在方良波的办公室桌面上,说多谢领导关照,然后我就转身离开了。因为我知道,方良波是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在考察任免干部、人事调整方面能为我提供帮助,为了他以后能继续帮助我,所以我才送了5万元钱给他。但后来我也没有再找过方良波,当时送钱给方良波的目的也就是希望他在工作方面给予继续的支持和关照。
3.被告人方良波供述:2012年中秋节期间,电白县沙琅镇镇委副书记张某1为了感谢我在其岗位调整过程中给予的关照,在我办公室送给我5万元。
(四)2012年中秋节前,方良波在电白县那霍镇副镇长杨某3提任为电白县观珠镇镇委副书记的过程中提供帮助,在办公室收受杨某3人民币5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关于杨某3同志任职的通知》,证实杨某3于2012年8月31日被中共电白县委组织部任命为观珠镇党委副书记。
2.证人杨某3(电白县观珠镇副书记)证明:在2012年中秋节前(是我在任观珠镇委副书记后),我打电话给方良波,约定到他的办公室汇报工作,去到方良波的办公室后,我把用纸质文件袋装着的5万元(面值都是100元)放在方良波办公室的茶几上,我说:部长,感谢你对我职务变动的关照,希望以后你继续关照。之后我就简单汇报完自己的工作,便离开了。因为方良波是时任电白县组织部部长,没有他的同意和关照,我无法到观珠镇任副书记,为了感谢方良波,我才送5万元钱给他的。
3.被告人方良波供述:2012年中秋节期间,电白县那霍镇原副镇长杨某3为了感谢我在其调任电白县观珠镇镇委副书记过程中所提供的帮助,在我办公室送给我5万元。
(五)2012年端午节前,方良波在电白县陈村镇党委委员谢某1提拔为电白县驻广州办事处主任的过程中提供帮助,在办公室收受谢某1人民币5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关于谢某1、张某甲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证实谢某1于2012年3月28日被中共电白县委组织部任命为电白县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主任。
2.证人谢某1(电白区树仔镇镇长)证明:2011年底至2012年初,我听说电白县委组织部组织全县符合条件的干部遴选电白驻广州办事处主任一职,我对此职位有意向,经与我堂哥谢某乙(时任电白县民政局局长,2012年底已病故)商量后,便约方良波出来到斜阳饭店吃饭。席间我们谈起遴选一事,并表明了我的意向,方良波当时表示让我报名,他会考虑处理的。2012年3月,我通过遴选考察被选中任电白驻广州办事处主任。我到广州任职不久,方良波打电话给我,叫我回电白时到他办公室商量有关广州、深圳、珠海三地办事处合并事宜。端午节前我回电白,就去到方良波办公室与他交流上述工作,离开前我将事先装着的5万元(面额都是100元的)的大信封放在其办公桌面上,说多谢部长对我工作的支持,方良波没有说什么,接着我便离开了。因为方良波时任电白县常委兼组织部部长,分管党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等工作,在干部推荐、考察、任免和干部交流任用都起到决定性作用,我通过遴选任主任一职,出于感谢之意,所以才送了5万元钱给方良波。
3.被告人方良波供述:2012年5月,电白县陈村镇原党委委员谢某1为了感谢我帮忙将其调任电白县驻广州办事处主任,在我办公室送给我5万元。
(六)2012年春节前,方良波在电白县卫生局财务股股长张某2提拔为电白县卫生局副局长的过程中提供帮助,在办公室收受张某2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关于何某甲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证实张某2于2011年12月31日被中共电白县委组织部任命为电白县卫生局副局长。
2.证人张某2(电白区卫计局副局长)证明:2012年春节前,在我任电白区卫生局副局长前,由于组织部门考察后很长一段时间未提交县委常委会讨论研究。我通过打听得知方良波的电话,我打电话预约到方良波,并主动到县委组织部部长方良波的办公室,向他汇报我个人情况,并说明我在电白县卫生局是唯一一个临床医学专业人员,已经取得主治医师资格。如果能给我一个提拔机会,对于发挥自己专业知识,更好地为卫生系统服务,我将非常感谢。之后,我便把事先装好2万元(面额都是100元的)的一个信封放在方良波办公桌面上,然后我就转身离开了。因为我知道,方良波是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在考察任免干部、人事调整方面能为我提供帮助,当时有人提醒我不送点钱给方良波,很难顺利任职,所以我才送了2万元给方良波。送钱不久后,电白县委就对我的任职进行了开会研究,后来就进行了公示,之后我便顺利地担任了副局长一职。
3.被告人方良波供述:2012年春节期间,电白县卫生局党组成员张某2为了竞争副局长,在我办公室送给我2万元。
(七)2012年5月份,方良波在电白县沙琅镇委书记刘某2交流到电白县民政局任局长的过程中提供帮助,在办公室收受刘某2人民币5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关于刘某2、谢某乙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证实刘某2于2012年4月27日被中共电白县委组织部确定为电白县民政局局长人选。
2.证人刘某2(原电白县民政局局长、党组书记)证明:2012年4月,我得知包括我在内的电白县一批科级干部要轮岗。2012年4月的一天,我打电话给组织部部长方良波,我说:我希望组织能把我调整到一个较好的县级局机关任职。方良波当时就在电话里答应会帮我想办法。2012年5月,我调任电白县民政局局长、党组书记。在2012年5月的一天,我打电话给方良波,约定到方良波的办公室汇报工作。我去到方良波办公室后,向方良波简单汇报完自己的工作,便拿出事先准备好的用黄色文件袋装好的5万元(面额都是100元)放在他的办公台面,我说:部长,感谢你对我职务变动的关照,这是我的一点心意,请笑纳。方良波推辞一番后便收下,然后我便离开了。因为方良波是时任电白县委组织部部长,他在人事调整上给予了我关照,为了感谢他,所以我才送5万元给他。
3.被告人方良波供述:2012年5月,电白县沙琅镇镇委书记刘某2为了感谢我帮忙将其调任电白县民政局局长,在我办公室送给我5万元。
(八)2012年春节期间,方良波在电白县人力资源局副主任科员何某2提拔为电白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主任的过程中提供帮助,在办公室收受何某2人民币3.8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关于潘某甲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证实何佳志于2012年6月27日被中共电白县委组织部任命为县人才流服务中心主任。
2.证人何某2(电白县人社局人才开发办公室主任)证明:2011年1月,电白县人事局与劳动局合并,之前我在人事局任工资股股长,是正股级职务,由于我在工资股工作多年,想换下职位,于是向有关领导提出想调去编委办公室,两局合并后工资股股长已安排他人担任,但我的岗位一直没有得到落实,只是安排我在编委办公室上班,没有任何职务。于是2012年春节期间的某一天,我去到时任电白县委组织部部长方良波的办公室,对方良波说,我的职务一直没有得到落实,希望部长可以帮帮我。方良波表示知道了,接着我便将事先装着3.8万元(面额都是100元)的一个小纸盒放在方良波办公室内的茶几桌面上就离开了。之后在方良波的关照下,于2012年6月我就顺利地担任了电白县人才开发管理办公室主任。我职务的变动或提拔都是由组织部经办操作的,而方良波当时任组织部部长,可以决定我的岗位任职,所以我便送了3.8万元给方良波。
3.被告人方良波供述:2012年春节前,电白县人才交流中心主任何某2为了在岗位调整中得到提拔任用,在我办公室送给我3.8万元。
(九)2012年5月份,方良波在电白县委组织部电教股股长黄某2提拔为电白县编办副主任的过程中提供帮助,在办公室收受黄某2人民币3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关于黄某2同志任职的通知》,证实黄某2于2012年4月27日被中共电白县委组织部任命为电白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2.证人黄某2(电白县编办副主任)证明:约2012年初,我考虑到自己在组织部任副主任科员时间较长,方良波是抓组织人事的领导,也是我的直接领导。为了追求进步,我当时到方良波办公室汇报工作时,向他提出要求到外单位工作,当时我提出可不可以去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担任副主任,方良波抬起眼说了声:“编办。”,我当时觉察到他的反应,对我提出编办当副主任的想法已有所考虑。约在2012年3月至4月期间,组织部开始对我进行推荐、考察,4月份部务会议、县委常委会先后研究通过我到县编办任副主任,2012年5月我到县编办报道上班。为了感谢方良波对我调动到区编办任职的关照,在2012年5月的一天,我趁方良波在其办公室时,将原已在家里准备好的3万元(面额100元),用牛皮纸文件袋装好,送到方良波的办公室放在办公桌面上,并向他说感谢他对我的照顾,说完我就离开了。
3.被告人方良波供述:2012年5月,电白县编办原副主任黄某2为了感谢我在其岗位调整中所提供的帮助,在我办公室送给我3万元。
(十)2012年国庆节前,方良波在电白县渔政大队教导员黄某3提拔为电白县渔政大队大队长的过程中提供帮助,在办公室收受黄某3人民币3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关于温某甲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证实黄某3于2012年9月21日被中共电白县委组织部任命为广东省渔政总队电白大队大队长。
2.证人黄某3(电白县海洋渔业局渔政大队大队长)证明:2012年6月,广东省渔政总队长推荐我任电白县渔政大队大队长。由于渔政大队受上级渔政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双重管辖,为了理顺关系,顺利当上电白县渔政大队大队长,2012年8月,我打电话给时任电白县委组织部长方良波,对他说:方部长,希望你对我职务调整的事多多关照,日后我定会感谢你。当时方良波在电话里答应了我的请求。2012年9月初,经电白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我任电白县渔政大队大队长。2012年9月(在县委常委会同意我任渔政大队长后,国庆节之前),我打电话给方良波,约定到他办公室汇报工作。去到方良波办公室后,只有我和方良波两人,于是我向方良波简单汇报了工作,然后拿出事先准备好的用黄色纸质文件袋装着的3万元(面值100元)放在方良波台面,并说:方部长,感谢你对我职务变动的关照,还望以后多多关照,方良波笑着推辞了两句,便收下了,然后我就离开了。
3.被告人方良波供述:2012年9月,电白县渔政大队大队长黄某3为了岗位晋升,在我办公室送给我3万元。
(十一)2012年6月份,方良波在电白县水务局副局长邵某提拔为电白县渔港中心主任的过程中提供帮助,在办公室收受邵某人民币3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关于彭某甲、邵某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证实邵某于2012年6月8日被中共电白县委组织部任命为电白县渔港建设管理中心主任。
2.证人邵某(原电白县渔港中心主任)证明:大约2012年6月,经电白县组织部民主测评、考察等后,我被任命为电白县海洋局党组成员、电白县渔港建设管理中心主任。大约在2012年6月的某一天,我打电话给方良波,约方良波汇报工作。到方良波的办公室与他随意闲聊了几句后,我便将一个事先准备好内装有3万元的牛皮纸文件袋放在他的办公室茶几上,说多谢方部长对我任电白县渔港建设管理中心主任一职的帮忙和关照,并预祝方部长端午节快乐,希望方部长今后能继续关照我,然后我也就离开了他的办公室。因为方良波当时是县委组织部长,在人事提拔、考察、任命等环节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为了感谢方良波的关照,所以我才在端午节前送3万元给他。
3.被告人方良波的供述:2012年6月,电白县水务局原副局长邵某为了感谢我在其调任电白县海洋局党组成员、电白县渔港中心主任过程中所给予的关照,在我办公室送给我3万元。
(十二)2013年9月,方良波在电白县博贺镇副镇长阮某提任为电白县林头镇镇委副书记的过程中提供帮助,在家中收受阮某人民币3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关于阮某同志任职的通知》,证实阮某于2012年9月21日被中共电白县委组织部任命为林头镇党委副书记。
2.证人阮某(电白区林头镇委副书记)证明:约2012年10月,我由电白县博贺镇常务副镇长调任为电白区林头镇镇委副书记,为了感谢方良波对我提拔上的关照,约2013年9月,我向方良波的司机钟锦棠打听了方良波在电白的新居住址。我就用红纸包3万元,到水东镇位于电白区一中附近的海景明珠小区方良波的家。我见到在他家里头有几名工人在打钉子挂国画,我也过去帮忙,做了一会工后,我见到方良波在自己的一个房间里,于是我进去把我事先用红纸包好的3万元(面值100元)递给了他,并说多谢方部长对我任林头镇委副书记的帮忙,送点钱给你买点东西搬新居,他推搪了一下就收下了,然后我也就很快离开了。
3.被告人方良波供述:2013年9月,电白县博贺镇常务副镇长阮某为了感谢我在其调任电白县林头镇镇委副书记过程中所给予的关照,其在我家探访我时送给我3万元。
(十三)2013年春节前,方良波在电白县供销社综合股股长李某2提任为电白县供销社副主任的过程中提供帮助,在办公室收受李某2人民币3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关于李某甲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证实李某2于2013年2月1日被中共电白县委组织部任命为电白县供销社副主任。
2.证人李某2(电白区供销社副主任)证明:2012年4月,我向时任电白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方良波提出,我社的副主任职位已空缺2年了,是否可以提拔我为副主任,我还把个人简历送给方良波。2013年2月经组织推荐、考察,组织部部务会议和县委常委会研究等程序后,我被提拔为电白供销合作联社副主任。为了感谢方良波的帮助,在2013年春节前,我约好方良波在办公室见面,并把我事先用信封装好的3万元送给他,感谢他把我提拔为电白供销合作联社副主任。
3.被告人方良波供述:2013年春节期间,电白供销合作联社原办公室主任李某2为了感谢我在其升任电白县供销社副主任所提供的关照,在我办公室送给我3万元。
(十四)2013年春节前,方良波在电白县组织部信息股股长吕某提拔为电白县卫生监督所所长的过程中提供帮助,在办公室收受吕某人民币5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关于李某甲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证实吕某于2013年2月1日被中共电白县委组织部任命为卫生监督所所长。
2.证人吕某(电白区卫生监督所所长)证明:方良波于2011年11月担任电白县委常委兼组织部部长后,由于我是当时电白县组织部2名大学本科毕业生之一,因此他对我的工作非常关心和器重,经常给我压重担。由于在组织部工作了十年,我想调到外单位锻炼。在方良波到任后,我向他汇报工作时,提出想调到外单位锻炼的想法,希望他有机会关照提拔我。2013年1月,组织任命我为电白区卫生监督所所长(电白常委会通过)。为了感谢方良波的支持帮助,在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我打电话给方良波,跟他说到他办公室汇报工作。我来到方良波办公室,把事先用一个大信封装好的5万元(每张面值100元)放到他的茶几上面,我跟他说:“方部长,春节快到了,多次请你吃饭你都不肯去,送包茶叶给你过春节。”,他说:“不用不用”,我把钱放在他茶几上就出去了。
方良波时任电白县委常委兼组织部部长,分管党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等工作,在干部推荐、考察、任免都有较大的话事权,而且他是我的领导,提拨使用都要他的推荐、考察,主持组织部部务会议作出方案提交县委常委会讨论,在县委常委会中他有较大的发言权,而且他在日常工作中非常关心我,为了感谢他在日常工作及职务提拔上的帮助,因此我送钱给方良波。
3.被告人方良波供述:2013年春节期间,电白组织部人才管理股股长吕某为了感谢我在其调任电白县卫生监督所所长过程中所提供的帮助,在我办公室送给我5万元。
(十五)2012年9月份,方良波在电白县人民医院外科主任黄某添提任为电白县人民医院副院长的过程中提供帮助,在办公室收受黄某添人民币10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关于杨某甲等同志任职的通知》,证实黄某添于2012年11月1日被中共电白县委组织部任命为电白县人民医院副院长。
2.证人黄某4证明:2011年,电白县公选电白人民医院副院长的职务,我参加了公选,并取得了第一名的成绩,但后来不知道什么原因,取消了公选活动,电白县人民医院副院长的职位一直都有空缺。2011年年底,方良波从电白县副县长升任电白县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我考虑到自己曾经与他有过接触,于是2012年9月的一天,我抱着试试的心态打电话给方良波,提出希望找他汇报工作,方良波同意了,并说他在县委大楼组织部的办公室,让我过去找他。我带上事先用报纸包着的10万元(每张面值100元)装在自己的公文包,并带上一份我的个人工作简历去到方良波的办公室。我向方良波作了简单的自我介绍后,从公文包中拿出事先准备好的10万元连同我的个人简历一起交给了方良波,希望他对我争取电白县人民医院副院长职务一事加以关照。方良波客套一下,就把我的简历和报纸包着的钱一并收下,并答应尽量帮忙,然后我便离开了方良波的办公室。2012年10月,电白县组织部对我作为拟任电白县人民医院副院长人选进行考察。2012年11月,我被任命为电白县人民医院副院长。
3.被告人方良波供述:2012年9月,电白县人民医院外科主任黄某4为了竞争副院长,在我办公室送给我10万元。
(十六)2012年春节前,方良波在电白县财政局办公室主任周某2提任为电白县财政局总经济师的过程中提供帮助,在办公室收受周某2人民币3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关于欧某甲等同志任职的通知》,证实周某2于2012年1月8日被中共电白县委组织部任命为电白县财政局总经济师。
2.证人周某2(电白区财政局副局长)证明:2011年11月,方良波从电白县副县长升任电白县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他任职不久,在一个非正式场合,我与方良波在聊天中向他提出说我做财政局办公室主任已经很久了,现在财政局有一个总经济师职务空缺,希望他可以关照一下。方良波答应帮忙。不久,经电白县组织部提名,并在财政局进行民主测评、考察等程序后,约2011年12月,我被任命为电白县财政局总经济师。为了感谢方良波在我任职过程中的关照,在2012年1月的一天晚上(约在春节前),我打电话与方良波联系,方良波说他在县委大楼组织部的办公室。于是,我把事先用文件袋装好了3万元(面值100元)放进手提包,去到方良波的办公室。闲聊了一会,我从手提包把装有3万元的文件袋拿出来递给他,并说多谢方部长对我任电白县财政局总经济师的帮忙,是我的一点心意。方良波客套推搪了一下就收下了,然后我也告辞了。
3.被告人方良波供述:2012年1月,电白县财政局党组成员周某2为了感谢我在其升任总经济师过程中提供的帮助,在我办公室送给我3万元。
(十七)2012年春节前,方良波在电白县财政局国库中心主任陈某2提任为电白县财政局总会计师的过程中提供帮助,在办公室收受陈某2人民币3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关于欧某甲等同志任职的通知》,证实陈某2于2012年1月8日被中共电白县委组织部任命为电白县财政局总会计师。
2.证人陈某2(电白区财政局副局长)证明:2011年底,李玉楷、方良波到我局参加民主生活会,会中我局局长田某海提议组织部门要考虑多些提拔我局的年轻干部,李玉楷当场对这个提议表示肯定。之后不久,方良波便安排组织部工作人员到我局就总会计师一职进行民主推荐、民主考察等人事工作程序,2012年1月,我正式任为局总会计师。在任职后不久,春节前的某一天,为了表示方良波对我提拔上的帮助和感谢,我去到方良波办公室找到他,简单汇报了工作,离开前我将事先装着3万元(面额都是100元)的大信封放在方良波桌面上并说,春节到了,感谢部长对我的关照。方良波没有表示什么,之后我便离开了。
3.被告人方良波供述:2012年春节前,电白县财政局总会计师陈某2为感谢我在其晋升过程中所提供的帮助和便利,在我办公室送给我3万元。
(十八)2012年春节前,方良波为唐某继续留任电白县妇幼保健院院长提供帮助,在办公室收受唐某人民币3.8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关于杨某2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证实唐某于2010年9月9日被中共电白县委组织部任命为任电白县妇幼保健院院长。
2.证人唐某(电白区妇幼保健院党组书记)证明:约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我主动打电话约方良波部长见面,说有事要与他商谈。经方良波同意,商定到他的办公室见面后,我立即去到方良波的办公室找到他说:“原电白县县委书记李日添被广东省纪委查处时,对我有所牵连,不知道组织将对我会作何处理,希望方部长能关照关照,让我继任电白县妇幼保健院院长。”说完后我便拿出一个事先内装有3.8万元(面额均为100元)的信封放在方良波的办公桌面上,说请方部长一定要尽量帮忙,他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随后我便离开了他的办公室。之后,在方良波的帮助和关照下,我留任了电白县妇幼保健院院长一职。
3.被告人方良波供述:2011年底,电白县妇幼保健院院长唐某为了得到我的支持,免受电白县原县委书记李日添贪腐案对其的影响(其曾向李行贿)而继续留任院长位置,在我办公室送给我3.8万元。
(十九)2012年春节前,方良波在电白县发改局局长陈某3改任为电白县中小企业局局长的过程中提供帮助,在办公室收受陈某3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关于梁某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证实陈某3于2011年12月19日被中共电白县委组织任命为电白县中小企业局局长。
2.证人陈某3(电白区中小企业局主任科员)证明:2011年底,电白县委在相关工作会议上宣布,对在同一岗位工作超过5年的主职领导进行轮岗安排。由于我当时任发改局局长已超过了5年。为了在轮岗中能得到妥当安排,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我去到方良波办公室对他表示,我的局长职位在这次轮岗范围内,希望他帮忙关照下,说完我就将事先装着2万元(面额都是100元)的大信封放在方良波办公台面上,当时方良波没有说什么,接着我便离开了。之后在方良波的帮助和关照下,我于2012年底调任中小企业局当局长。这次轮岗的方案及落实都是由组织部具体操作,而方良波时任电白县常委兼组织部部长,分管党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等工作,对这次轮岗的各主职领导的去向起到决定性作用,我为了得到妥当的安排,所以我送了2万元给方良波。
3.被告人方良波供述:2012年春节前,电白县中小企业局局长陈某3为了在其岗位调整中得到我的关照和帮助,在我办公室送给我2万元。
(二十)2012年12月份,方良波在电白县沙琅镇镇长詹某提任为电白县沙琅镇镇委书记的过程中提供帮助,在办公室收受詹某人民币3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关于邓某甲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证实詹某于2013年2月1日被中共电白县委组织部任命为沙琅镇镇委书记。
2.证人詹某(电白区沙琅镇镇委书记)证明:2012年12月,我打电话给方良波,约好到方良波办公室(电白县委大楼组织部长办公室)汇报工作。为了搞好与上级领导的关系,得到方良波今后对我工作的支持和关照,我去到方良波办公室简单汇报完自己的工作后,我就把事先准备好用黄色纸质文件袋装着的3万元放在方良波的办公台面,我说:方部长,希望以后你对我的工作多多支持和关照。方良波没有说什么就收下了,然后我便离开了。我送钱是在我担任电白区沙琅镇镇长之后,为了得到方良波今后对我工作的支持和关照才送他的。我送上述3万元后,在方良波的关照下,后来我又被顺利提拔为沙琅镇委书记。
3.被告人方良波的供述:2012年12月,电白县沙琅镇原镇长詹某为了竞争镇委书记,在我办公室给我送了3万元。
(二十一)2013年5月份,方良波在电白县霞洞镇镇长黄某5提任为电白县霞洞镇镇委书记的过程中提供帮助,在办公室收受黄某5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关于黄某5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证实黄某5于2013年4月11日被中共电白县委组织部任命为霞洞镇镇委书记。
2.证人黄某5(电白区霞洞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证明: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我到方良波办公室汇报工作,并向方良波提出希望他在工作上多支持,有机会时关照下。2013年4月,我由电白霞洞镇镇长提拔为霞洞镇党委书记。为了感谢方良波在职务提拔上的关照,在2013年5月,方良波到霞洞镇检查工作时,我在我的办公室把事先用信封装好的2万元(每张面值100元)送给方良波,当时方良波也没说什么便收下了。
3.被告人方良波供述:2013年5月,电白县霞洞镇镇长黄某5为了晋升为镇委书记,在办公室送给我2万元。
(二十二)2013年3月份,方良波在电白县霞洞镇委书记谢某2交流到电白县林业局任局长的过程中提供帮助,在办公室收受谢某2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关于谢某2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证实谢某2于2013年3月21日被中共电白县委组织部任命电白县林业局局长。
2.证人谢某2证明:2012年底,电白县一批科级干部要轮岗调整,我当时想到电白县林业局任局长。2013年2月,我打电话给方良波,我说:方部长,这次轮岗我希望能到林业局做局长,希望你对我多多关照,事成以后我会好好感谢你。2013年3月,我就任电白县林业局局长。2013年3月(我任电白县林业局长后),我打电话给时任电白县组织部长方良波,约好到方良波办公室汇报工作。我去到方良波办公室后,向方良波简单汇报了自己的工作,然后把事先准备好的用黄色信封装着的2万元(面值100元)放在方良波的办公台面,我说:方部长,这次轮岗调整,感谢你的关照,方良波推辞了几句便收下了,然后我就离开方良波的办公室。
3.被告人方良波供述:2013年3月,电白县霞洞镇原镇委书记谢某2为了感谢我在其调任电白县林业局局长过程中所给予的关照,在我办公室给我送了2万元。
(二十三)2012年初,方良波在电白县麻岗镇镇委书记陈某4交流到电白县农业局任局长的过程中提供帮助,在办公室收受陈某4人民币1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关于黄某甲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证实陈某4于2011年12月7日被中共电白县委组织部确定电白县农业局局长人选。
2.证人陈某4(电白区农业局党组书记)证明:在2011年镇级统一换届工作中,按照换届工作的要求,镇级书记、镇长不能在本地任职,因我是麻岗镇人,需要调离麻岗镇,组织在10月中旬免去我镇党委书记的职务,等待工作安排。我在镇级工作了近三十年,想在本次换届中调回县机关工作,因此,在2011年11月初,我打电话给方良波,把我想调回县机关工作的想法向他提出。11月中旬,我还到电白县委组织部找他,亲自向他汇报我想调回县机关工作的想法,方良波答应我到时尽量安排。约过了二十多天,即是2011年12月左右,我就接到通知到电白县农业局上班了。在2012年春节前,为了感谢方良波对我工作调动、职务任用的关照,我打电话约好方良波在其办公室见面。在方良波办公室,我把预先用信封装好的1万元(每张面值100元)送给他,当时只有我和他在场,刚开始时他有点推辞不肯收,我说这钱是感谢你在工作调动、职务任用上关照,我说完后,他也没有再推辞就收下了钱,接着我就离开了方良波的办公室。
3.被告人方良波供述:2012年春节期间,电白县麻岗镇原镇委书记陈某4为了感谢我在其调任电白县农业局局长过程中提供的帮助,在我办公室送给我1万元。
(二十四)2012年5月份,方良波在电白县统计局办公室主任陈某5提任为电白县政协办公室副主任的过程中提供帮助,在办公室收受陈某5人民币1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关于温某乙、陈某5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证实陈某5于2012年6月27日被中共电白县委组织任命为电白县政协办公室副主任。
2.证人陈某5(电白区政协港澳台侨委副主任)证明:2012年5月,经组织部考察,推荐我到电白县政协任办公室副主任。为了理顺关系,尽快上任,2012年5月,我打电话给方良波,约好到他办公室汇报工作,我去到方良波的办公室(电白县委大楼五楼组织部长办公室)后,向方良波简单汇报了我的工作,然后便把事先准备好的用黄色信封装着的1万元(面值100元)放在方良波的办公台面,并对他说:方部长,希望你能对我多多关照,让我尽快上任,方良波点点头,收下这1万元钱后,我随之便离开了。之后,在方良波的帮助和关照下,我于2012年6月被正式任命为电白县政协办公室副主任(副科级)。
3.被告人方良波供述:2012年5月,电白县政协办公室原副主任陈某5为了得到提拔任用,在我办公室送给我1万元。
另认定,2015年7月初,中共茂名市纪委对群众反映方良波涉嫌违纪问题进行调查,方良波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纪委尚未掌握的受贿118.2万元的犯罪事实,并退清其全部违法违纪所得118.2万元(未随案移送)。2015年9月18日,中共茂名市纪委将方良波涉嫌受贿犯罪的线索移送茂名市人民检察院。2015年10月14日,茂名市人民检察院将方良波传唤到案并执行刑事拘留。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中共茂名市纪委移交线索函、方良波到案情况说明,证实方良波在纪委调查期间,主要交代了纪委尚未掌握的受贿罪行。
2.立案决定书,证实茂名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0月14日对方良波受贿案立案侦查。
3.商请指定管辖的复函、交办案件通知书,证实茂名市人民检察院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商请本案管辖问题,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答复交由本院以第一审程序审理,后茂名市人民检察院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交办本案。
4.破案报告,证实案件侦破的情况。
5.拘留证、逮捕证,证实方良波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6.方良波于2015年10月13日提交的自述材料,证实其向检察机关如实自书供述了受贿37次共计118.2万元的事实。
7.方良波接受讯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视频光盘6张,证实方良波的审判前的供述是检察机关合法取得。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原判认为,被告人方良波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三十七次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18.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良波犯受贿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方良波的受贿犯罪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受贿罪规定的法定刑轻于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根据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原则,本案应当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对方良波进行定罪处罚。方良波因其他违纪问题被纪委办案机关调查时,主动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罪行,应当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方良波在被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清全部受贿违法所得,并在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良波的辩护人提出方良波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建议对其减轻处罚等辩护意见,经查,方良波受贿次数多,且大部分受贿行为是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社会危害性较大,依法不能对其减轻处罚。该辩护意见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案经原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方良波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二、被告人方良波退出的受贿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一十八万二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上诉人方良波提出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一、原判认定上诉人受贿次数多,且大部分受贿行为是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社会危害性较大,依法不能对其减轻处罚。这一认定是错误的。本案所涉的全部被提拔或调整的人员中,都是在被提拔后或调整后主动到上诉人办公室送钱给上诉人的,而且这些人送钱时都没有说过是出于被提拔或调整而对上诉人表示感谢,这些人在送钱时都只是说希望多关照。这些被提拔或被调整的人中,有些是上诉人不曾认识的或通过公选程序选拔的。二、上诉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上诉人认罪态度好,积极退清赃款,原判没有对上诉人减轻处罚,量刑偏重。请求本院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方良波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据以定案的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方良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三十七次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18.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对于上诉人方良波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1、上诉人方良波在任中共电白县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期间,多次为他人在职务提拔或岗位调整上提供帮助,该事实有其本人的供述,以及多名证人亦证实其在提拔前允诺或岗位调整后收受财物,该行为符合为他人职务提拔或岗位调整的范畴,原判决以此为由对其不作减轻处罚正确。2、原判决在量刑上对上诉人方良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均已考虑上诉人方良波自首、悔罪表现以及退清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该量刑符合法律规定,量刑并不偏重。
综上,原判决认定上诉人方良波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方良波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理据不足,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昌文
代理审判员 梁东清
代理审判员 周经辉
二○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梁倍宁
附本案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