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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杀人了才判一年六个月,且缓刑二年!!! (1人在浏览)

道义有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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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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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商抱陌生女子跳水致其溺亡
羊城晚报-新快报08-13 04:079871评论

一名房企老总在水库戏水,看到旁边有妙龄女子,就想跟她开个玩笑,突然抱着她跳进水里。但这个玩笑闯下大祸,女子因不懂游泳而溺水身亡。近日,广州市增城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何某锋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两年。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一个熊抱落水不见了


何某锋现年35岁,澳门人,在广东佛山经营房地产生意,是两家企业的老总,还是佛山市政协委员。

2013年10月16日,何某锋与朋友一起到增城市百花林水库划水俱乐部游玩。当日下午3时许,何某锋来到水库准备游泳,看见正在水库浮台边游玩的年轻女子君君(化名)。两人并不认识。

何某锋曾在国外生活,据称性情比较奔放。他当时想跟眼前的这名陌生美女开个玩笑,便从后面抱着李某的腰一起跳入水库中。下水后,李某从何某锋手中滑开。

何某锋并未想到君君根本不懂水性,当他浮上水面后,发现君君很长时间都没有浮上来,就与其他人一同下水寻找。待找到后,君君已没有呼吸,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其为溺水死亡。

赔500万获家属谅解


新快报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死者君君20多岁,未婚。事故发生后,何某锋向公安机关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良好。同时,何某锋的亲属积极与被害人父母协商赔偿事宜,在支付了500万澳门币(约386万元)后,最终获得了被害人父母的谅解。

庭审中,被告人何某锋向被害人家属表达了悔意和歉意,自称“没想到自己的玩笑竟葬送了一位花季少女”。何某锋的辩护律师认为,事故更加接近意外事故,因为被害人李某在落水后没有任何的挣扎,可能是因为惊吓而引起猝死。

■法院


积极悔罪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案发现场是水库,客观上对游客生命存在较高的危险性,而被告人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突然抱着未做任何准备的被害人跳入水中,其疏忽大意是导致君君溺水死亡的直接原因。被告人何某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在归案后有悔罪表现,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到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个不认识你妙龄少女,你凭什么去抱人家下水?就算不死都能告他非礼猥亵,更何况死了。我怀疑这是先奸后杀再抛尸水库,就因为赔了钱就屁事没有。这新闻告诉我们有钱了就去水库座等法官和这畜生的女儿经过了。
 
QUOTE(道义有刀 @ 2014年08月13日 Wednesday, 09:06 AM)
一个不认识你妙龄少女,你凭什么去抱人家下水?就算不死都能告他非礼猥亵,更何况死了。我怀疑这是先奸后杀再抛尸水库,就因为赔了钱就屁事没有。这新闻告诉我们有钱了就去水库座等法官和这畜生的女儿经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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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本身就是有钱人的游戏!中国就是太多这种为富不仁的垃圾啦!
 
哎,关键是家属可能家庭经济一般,见有这么多赔偿,也就作罢了!虽然命比钱重要,但人死不能复生。。。。。
 
"何某锋现年35岁,澳门人,在广东佛山经营房地产生意,是两家企业的老总,还是佛山市政协委员"

估计是澳门何厚华家的什么人吧?黑社会
 
如果死者是“杂种”的独生女,结果会是怎样?
 
明明是大庭广众之下耍流氓,
致陌生的年轻女子死亡,
完全是流氓故意杀人罪,
怎么会只判1年半,
还缓刑2年,
不需坐监。
TM的,这是啥世道!!!
流氓故意杀人罪,
按刑法应该判处死刑,
立即执行!
当事的公检法人员,
正在帮助这个政协委员强奸中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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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广州卖手机大哥 @ 2014年08月13日 Wednesday, 01:02 PM)
明明是大庭广众之下耍流氓,
致陌生的年轻女子死亡,
完全是流氓故意杀人罪,
怎么会只判1年半,
还缓刑2年,
不需坐监。
TM的,这是啥世道!!!
流氓故意杀人罪,
按刑法应该判处死刑,
立即执行!
当事的公检法人员,
正在帮助这个政协委员强奸中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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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文中说的是事实。~那就是存在过失杀人。!~要是写着是何某在水里拖到女性致死。这才能构成故意杀人~
 
QUOTE(远程南瓜锤 @ 2014年08月13日 Wednesday, 10:32 AM)
"何某锋现年35岁,澳门人,在广东佛山经营房地产生意,是两家企业的老总,还是佛山市政协委员"

估计是澳门何厚华家的什么人吧?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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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更应该去澳门示威
 
就算家属谅解,那公诉机关去哪了?不追诉了,检察机关也不抗诉了?
 
到了周永康才打破刑不上大夫这个守则。然而,真打破了吗?
越级上个访都得劳教一两年呀。
活在当下真好!!!!!!!!!!!!!!!!!!!!!!
 
QUOTE(天在看人 @ 2014年08月13日 Wednesday, 02:11 PM)
问题是对方原谅了.不去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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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属于公诉案件吧,我记得曾经有个案件是这样的。一男子强奸一女子后,女子报警,男的走生日。后经家人从中走动男子和女子成了恋人关系,女子去消案,准备结婚了男子还是被抓还判了几年,案件不因女子消案而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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