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坛网址:https://db2.mom(可微信分享)、https://0668.es、https://0668.cc(全加密访问)

评《构建和谐社会建设那站文明村》 (1人在浏览)

YAO1984

学前班
注册
2011-10-15
帖子
48
反馈评分
0
点数
0
年龄
64
评《构建和谐社会 建设那站文明村》

以下是一份筹建委会推行的“实施方案”。故此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构建和谐社会 建设那站文明村

为了响应党和人民政府“以人为本”的方针和全体村民的强烈要求,提高本村民的综合生活素质,造福子孙后代,为化解村民的矛盾,促进加强团结,彻底解决本村土地纠纷的遗留问题,力争构建一个和谐的文明村。现经全体村民决定,组织成立“建设那站文明村筹建委员会”,并由全体村民民主选举产生十三名筹建委员会委员,由筹建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主任一名,副主任三名。
筹建委员会工作职能和计划:
一、筹建委员会是建设那站文明村的最高决策机构。
二、筹建委员会从成立之日起,行使全村所有职权。
三、平衡关系,落实统筹所有的集体土地,统一规划、设计环村路,村内的排污、村委办公楼、篮球场、市场,住宅区的三通要根据资金的情况,力争去完成。其余的土地再作研究安排。
四、筹建委员会负责发挥更大的优势,争取各级政府的更大支持。
五、筹建委员会根据村民的意见,负责收集资料,为村民争取更多的权益。
六、筹建委员会负责协调处理占用集体土地和宗族土地已建房屋的,进行估价、协商,变更为买卖关系。
七、筹建委员会负责清理占用环村路和集体土地的临时设施和障碍,并定出土地界至。
八、建设文明村的资金来源由筹建委员会负责统筹原村集体卖土地的各项余款(包括林氏的卖土地款以赞助的形式投入去建设文明村),再负责动员村民相关人员或社会赞助。
九、由筹建委员会选举产生出纳、会计人员,并建立严格的财经制度。
十、筹建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的分管权限:主任负责全面的管理工作;分一名副主任负责管理财经、赞助工作;一名副主任负责协调和争权益工作;一名副主任负责建设文明村的规划、设计,组织施工工作。三个副主任的工作分别为三个小组,每个小组由三名筹建委员组成开展工作。
十一、由筹建委员会组织成立“护村巡逻队”,并制订《村民公约》、《护村巡逻队的实施方案》。
十二、由筹建委员会制订《资助本村特困户的实施方案》。
十三、筹建委员会的所有成员若有不称职,有贪污、受贿、挪用行为的,轻者由筹建委员会进行罢免,达到法律追究的依法追究。需要增补委员由筹建委员会决定增补。
十四、在建好那站文明村后,在一个月内举行全村村民民主选举村民领导管理小组。
十五、那站文明村建设完善后,筹建委员会的一切权力终止,并将一切移交给村民领导管理小组。
以上建设那站文明村筹建委员会的工作职能和计划,由全体村民表决后生效。

2008年10月16日




一、《实施方案》的第一条完全违反了《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个基本原则。严重地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组法》第二条第一款关于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规定。
中华民族的有识之士热血奋斗数千数百年,孙中山先生为之奋斗终生,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领导中国人民奋斗了将近一个世纪,其中最主要的一个目的就是让人民有民主的权利。一个小小的“筹建委员会”就可以成为建设那站文明村的“最高决策机构,那么全国各地方都成立建设××文明镇、建设××文明县、建设××文明市、建设××文明省的“筹建委员会”,这些镇、县、市、省的“筹建委员会都变成了”最高决策机构,任由这些机构去“实施”各种“文明建设”的方案,还有各级政府的存在吗?中央政府还管得了吗?人民还有民主的权利吗?实行民主决策不就成了一句空话。
二、《实施方案》第二条严重违反《村组法》第二条第二款及第十一条第一款和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简称《选举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选举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村民代表的推选,以及村民小组长和副组长的选举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宣传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本《办法》。
不按上述法律法规条文规定的程序,从“筹建委员会”成立之日起就行使全村所有的权力。要是另外一帮人也在那站村也成立一个“抢建文明委员会”或“速建文明委员会”的话,那站村所有的权力又应归谁,如果各方都是有能力相互抗衡的话,那站村不更加“文明”了?如果从镇到中央的各级领导都不按法定程序办事,随便成立一个什么“委员会”就可以行使所有的权力,就可以随便罢免原来依法担任职务的在职领导干部的职权,全国将会变成什么样?十年动乱的悲剧难道还要重演吗?
“筹建委员会”当选的13个成员中,是兄弟关系的有3个,是父子关系的有2个,是叔侄关系的有5个,是堂叔侄关系的有7个。这种完全违反《选举办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组织,作为民间群众自愿组合起来办理某种事务机构还勉强可以得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它来行使村民小组的所有权力,怎能有法律的约束力?怎能有资格和权力来施行《实施方案》中从第三至第十五条的所有事项?
最令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是:水东镇党委书记何伟忠,党委委员崔启胜、电白县委书记潘本(后调茂名市任政协副主任),前任电白县委书记李日添(新任到位前他已下野)、茂名市副市长李观来等这些党政高层领导却对这个违法使用权力的组织是那样的支持和保护。为了能使这个组织变成合法化,不断地来参观、视察和发指示。
2009年10月12日,时任电白县委书记、县人大主任的李日添同志带领常务副县长庞进生、县规划局长李亮,县建设局长梁景生,水东镇党委书记何伟忠,镇长谢忠育,党委崔启胜对那站建设文明村进行调研视察时说:……要按村中的实施方案,一项一项去完成……(见《电白人》2010总期11期第35页)。
以林营为首的三兄弟,两父子,五叔侄等共13人的“筹建委员会”就是靠这些高层领导人的调研视察、支持、袒护和帮助才由一个无资格无权力地非法行使村小组职权的违法组织,变成一个手握大权,名声大振,勒索民财,奴役村民,坑害村民,整治村民,逼害村民,唯我独尊,独断专行,顺我者昌,逆我者亡的统治集团;使那站村由一个和谐团结,互相关心,互相帮助、一方有难,八方支持。民主治村,共同发展,同心同德,追求美好的文明村庄,变成了一个四分五裂,你想我死,我想你亡,互相争斗,人心惶惶,人人自危,霸道横行全无民主的由宗族和家族控制的野蛮村庄。
综上所述,请问各位领导:在社会主义的今天,在改革开放的今天,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今天,是法大于权还是法低于权?是依法办事还是依照个别领导调研视察的指示办事?是依照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指示办事还是任由地方干部连中央和国务院的文件看都不看(不知抛到什么地方去了)就随心所欲地乱办事?

广东省电白县水东镇附城那站村民小组原组长:姚中书
2011年10月28日
 

正在浏览此帖子的用户

后退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