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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借据,一场车祸,一个夫残妻亡女幼的三口之家 (1人在浏览)

边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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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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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tachmentid=239991]李大老板呀,这种帐你也想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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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有效日期为10年?是否是这样?
从道德上讲不过去,人生一世,一万元乃是小数目,能借到一万元,当初还是有一万元的情义所在,何必
 
从法律上说,这张借据已经无效了。

从道德上,如果贷方很困难,借方应该想办法还钱。
 
楼上的,为什么说这个失效了?
 
无良之人,借钱不还可恨,这张借据找白道没用了,找黑道可能还有用。
 
过十年就无效了吗?
 
QUOTE(ZHONG1103 @ 2010年07月06日 Tuesday, 10:39 AM)
楼上的,为什么说这个失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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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自借据上记载的还款日期起,两年内没有主张权利的,就过了诉讼时效了,法院将不能强制对方还款;如果借据上没有记载归还日起,则以借据的的日期为起算日起。

当然,你在两年的诉讼时效内只要主张权利(如向法院起诉、向借款人要求还钱、借款人承诺还钱等),该诉讼时效就中断了,从你主张权力之日起重新计算。

如果在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你因为不可抗力而不能行使权力的,诉讼时效中止,待不可抗力事由消失后,诉讼时效继续计算。



QUOTE
欠条、借据是终生有效!

但法律保护的起诉时效是2年。

(时效因主张权利而中断,中断之日时效重新计算)

万一超过了起诉时效,法律规定:债权人仍然应当自行向债务人讨要。
 
QUOTE(byronroy @ 2010年07月06日 Tuesday, 10:04 AM)
从法律上说,这张借据已经无效了。

从道德上,如果贷方很困难,借方应该想办法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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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借的钱,2003年陈珍车祸身亡,其夫同在车祸中身残以至一蹶不振,李大老板远在中山忽悠说钱还了,忘了拿回借据!
 
QUOTE(边缘客 @ 2010年07月06日 Tuesday, 01:02 PM)
99年借的钱,2003年陈珍车祸身亡,其夫同在车祸中身残以至一蹶不振,李大老板远在中山忽悠说钱还了,忘了拿回借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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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清楚了。

作为朋友,你也多鼓励一下你朋友。
 
QUOTE(东方世界 @ 2010年07月06日 Tuesday, 09:17 AM)
借条有效日期为10年?是否是这样?
从道德上讲不过去,人生一世,一万元乃是小数目,能借到一万元,当初还是有一万元的情义所在,何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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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之说,貌似无凭,欠条上没有还款日期一项
 
该父女生活处境日陷困窘,做为亲人,也曾为其争取过,电话那头坚持忽悠:“钱还了,忘了要回借条”真牛!
 
10年前1万就是现在的10万!
 
QUOTE(边缘客 @ 2010年07月06日 Tuesday, 01:02 PM)
99年借的钱,2003年陈珍车祸身亡,其夫同在车祸中身残以至一蹶不振,李大老板远在中山忽悠说钱还了,忘了拿回借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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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讲证据的,忘了拿借据,就意味着债务未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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