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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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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抢警察 走上不归路
云南昭通日报
3月2日下午,在昭阳区爱民路发生一起抢劫案,一歹徒光天化日当街抢劫一名身着便衣的警察,在警告无效的情况下,便衣警察将歹徒当场击毙。
3月2日下午17时30分,这名身着便衣的警察在爱民路劳动力市场门口和朋友通电话,突然,一名身穿黑底白条纹夹克衫的男青年,从他身后窜出,一把将他正在通话的手机夺走。这名便衣警察拔腿便追,同时对歹徒喊到:“站住,你连警察都敢抢。”歹徒一路狂奔,眼看就要进入一小巷,该警官拔出手枪,向天空鸣枪示警,歹徒依然逃窜,该便衣警察再开一枪示警,歹徒依然没有停下来的迹象。此时,歹徒已进入小巷,眼看就要逃脱,追到巷口的警察,无奈之下向歹徒开了一枪,这名歹徒中弹身亡。
随后,接到报警的昭阳区公安分局巡警、刑警先后来到现场,将这名击毙歹徒的便衣警察带回询问。因事关重大,昭阳区公安分局迅速向市公安局作了汇报,同时请求市局技术增援。19时20分,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的技术人员和侦查员赶到现场,对现场进行勘察。在现场,被击毙的歹徒面朝下趴在地上,左手还捏着抢来的手机。
就此案的相关看法,记者电话采访了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我省资深刑法专家邵卫峰。在全面、细致了解该案后,他认为,该便衣民警的行为系职务行为。
记者:就昭通便衣警察开枪击毙手机抢夺者个案看,应如何定性?
邵卫峰:首先,可以明确的是,该劫匪的行为系抢夺行为,只是被抢者的身份比较特殊,并非一般受害人,而是一名便衣警察。
记者:该案中,便衣警察的行为应如何看待呢?
邵卫峰:该便衣警察是在打电话时,被击毙者抢夺他的手机的,其间他已向抢夺者明示过自己的身份。因此,在此时他并不全是一个一般意义上的公民,而是在履行一个国家公职人员的职责。同时,在便衣警察发出明示后,该抢夺者仍未停止抢夺行为,他向天鸣枪(而且是两枪)警告后,其还在继续抢夺行为(抢夺后逃逸),并即将窜入一个小巷,在该人即将逃离自己控制范围,他果断开枪将其击毙,其行为已经不是一般受害人的行为,而是作为一个人民警察的职务行为。据此,我认为,该便衣警察行为系职务行为,其行为完全与防卫过当无关。
记者:警察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开枪击毙抢夺他人财物者?
邵卫峰:一般是犯罪嫌疑人即将无法控制,并在实施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还有,犯罪嫌疑人在开阔地带逃离一定距离(一般是50米),警察在鸣枪警告无效后,可以向其腿部等非致命部位射击。就此案来看,抢手机的犯罪嫌疑人,即将窜入一小巷,而当时的突发情况及特殊地形,已经不容许他有过多考虑。对此,刑法中有相应规定:“在特殊地形、非常时刻,可以击毙恶性犯罪嫌疑人。”而且,他的身份已经全然转换为一个人民警察了。
记者:法律、法规中有规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这是我国法律对公民生命权的充分尊重。在此案中应如何理解?
邵卫峰:是的,我们国家施行的刑法是一部法理和情理结合的法律,但是,任何公民的行为都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此案中,这名警察已经不再单纯是一个受害者,他更是一个大写的人、社会的人,他更是在履行法律赋予他的神圣社会职责。
就此案,记者电话采访了云南天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丙春,在详细了解此案细节后,他认为,该案中,便衣警察的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应视为过失伤害致人死亡,不应该负刑事责任,但应该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
记者:就“便衣警察开枪击毙小偷”一案,小偷行为应如何界定?
张丙春:首先,小偷的行为并没有以暴力手段实施,他的行为也未危及他人,故其行为是抢夺行为。
记者:该便衣警察的行为又该怎么理解呢?
张丙春:首先,该便衣警察并非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他只是一个特殊的受害人,也就是说,在此案中,他也是一个普通老百姓。并不能开枪击毙小偷。而且,在相关警务管理规定中,对枪支管理也有规定,除执行公务外,枪支管理相当严格的,但这是内部规定的内容。就小偷行为来看,他的抢夺行为是现行,任何人都可以将其抓获归案。为了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打造“平安云南”,此举应该提倡。该便衣警察并不存在致人死亡的主观故意,但是过失行为,而且致人死亡,虽然不应该负刑事责任,但是应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赔偿责任。
记者:“生命权问题”在我国法律中有表述吗?
张丙春:我国施行的法律、法规都是法理和情理结合的,也强调了对公民生命权的充分尊重,于违法犯罪分子来说,也是公平的。此案中,小偷的行为已成为社会不容的一部分,我们要尊重人的生命,更要尊重社会这个我们共生、共存的家园!
你说 我说 大家说――
热论“警察打死小偷”
观点一:如果抢到警察,警察自己都不管,今后抢人的就会更多。
一位当保安的曾先生说,现在经常听说有抢人的,甚至是大白天抢,抢了就跑。为什么会这么多抢人的,那就是因为抢了就抢了,被抢的人即使大声喊“抓贼”,也少有人管。如果抢到了警察,警察自己都不管,让犯罪分子跑了,那以后抢人的就更有恃无恐了,昭通的治安也就更难管了。再说,那位警察当时是否受到语言或其他威胁我们也不太清楚,但有一点应该肯定,他当时不会想把小偷一枪打死,打死他只能说是运气好,刚好“碰”上了。
观点二:太乱了,昭通这治安!
虽然已经几个月了,但张女士每当想起她那天下午在昭通的大街上被人从后面把手机抢走的事,还有些心惊胆战,也十分鬼火。昭通城的治安状况太差了。在盐津县工作的张女士因为工作关系经常要到昭通。自从那次被抢后她就不敢在街上打电话了,即使不得已要打,也要用双眼随时观察着四周的动静,以防万一。说到警察打死小偷,她心里的第一个感觉就是,治安太乱,应该管管了,打死一个,对这些犯罪分子也应该有一种震慑作用。
昭通治安问题是采访到的每位市民都关心和提到的问题。一位姓刘的医生说,他以前听说治安乱,从没在意。可有一天上午10点过,坐三轮车回医院的他亲眼目睹了医院门口一个在打电话的小姑娘,突然被抢的整个经过。刘医生才发出深深的感慨:大白天抢人,成何体统!
观点三:为什么抢人者这么多!
大家对抢人者深恶痛疾,可刘先生也提出了一个问题:为什么有那么多抢人者。俗话说“饥寒起盗心”,这些人是不是吃不上饭上才干起抢人的事情,还是抢人者众多还蕴藏着一些深层次的社会问题。这的确需要很好的调查一下。由此,刘先生建议就这个问题开展大规模的调查,并制定出政策措施,从根本上改变目前让群众没有安全感的社会治安现状。
观点四:打脚就行了,打死过分了!
虽然小偷可恨,可有人也提出了生命可贵的问题,并对这个因一部手机丧命者表示出了同情。一位姓王的教师说,因为抢一个手机就被打死,这也太过分了。打脚让他跑不了就行了,打死太狠了一点。
观点五:应该打,打得好!
现在昭通城的小偷十分猖獗,如果每位被抢者和周围的群众都能把小偷看成“过街老鼠”,人人都喊打,人人都对他们不手软,配合警察,对他们实施严厉的打击,也不至于让小偷如此猖獗。当小偷抢到这位警察的时候,他如果也想,一个手机值不了多少钱,算了。那以后的结果可想而知。好在,这位警察勇敢地站出来,去管了,不论如何,管总比不管好。对广大群众来说,这应该是好事,至少,让想抢人者心里有一种惧怕。
云南昭通日报
3月2日下午,在昭阳区爱民路发生一起抢劫案,一歹徒光天化日当街抢劫一名身着便衣的警察,在警告无效的情况下,便衣警察将歹徒当场击毙。
3月2日下午17时30分,这名身着便衣的警察在爱民路劳动力市场门口和朋友通电话,突然,一名身穿黑底白条纹夹克衫的男青年,从他身后窜出,一把将他正在通话的手机夺走。这名便衣警察拔腿便追,同时对歹徒喊到:“站住,你连警察都敢抢。”歹徒一路狂奔,眼看就要进入一小巷,该警官拔出手枪,向天空鸣枪示警,歹徒依然逃窜,该便衣警察再开一枪示警,歹徒依然没有停下来的迹象。此时,歹徒已进入小巷,眼看就要逃脱,追到巷口的警察,无奈之下向歹徒开了一枪,这名歹徒中弹身亡。
随后,接到报警的昭阳区公安分局巡警、刑警先后来到现场,将这名击毙歹徒的便衣警察带回询问。因事关重大,昭阳区公安分局迅速向市公安局作了汇报,同时请求市局技术增援。19时20分,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的技术人员和侦查员赶到现场,对现场进行勘察。在现场,被击毙的歹徒面朝下趴在地上,左手还捏着抢来的手机。
就此案的相关看法,记者电话采访了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我省资深刑法专家邵卫峰。在全面、细致了解该案后,他认为,该便衣民警的行为系职务行为。
记者:就昭通便衣警察开枪击毙手机抢夺者个案看,应如何定性?
邵卫峰:首先,可以明确的是,该劫匪的行为系抢夺行为,只是被抢者的身份比较特殊,并非一般受害人,而是一名便衣警察。
记者:该案中,便衣警察的行为应如何看待呢?
邵卫峰:该便衣警察是在打电话时,被击毙者抢夺他的手机的,其间他已向抢夺者明示过自己的身份。因此,在此时他并不全是一个一般意义上的公民,而是在履行一个国家公职人员的职责。同时,在便衣警察发出明示后,该抢夺者仍未停止抢夺行为,他向天鸣枪(而且是两枪)警告后,其还在继续抢夺行为(抢夺后逃逸),并即将窜入一个小巷,在该人即将逃离自己控制范围,他果断开枪将其击毙,其行为已经不是一般受害人的行为,而是作为一个人民警察的职务行为。据此,我认为,该便衣警察行为系职务行为,其行为完全与防卫过当无关。
记者:警察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开枪击毙抢夺他人财物者?
邵卫峰:一般是犯罪嫌疑人即将无法控制,并在实施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还有,犯罪嫌疑人在开阔地带逃离一定距离(一般是50米),警察在鸣枪警告无效后,可以向其腿部等非致命部位射击。就此案来看,抢手机的犯罪嫌疑人,即将窜入一小巷,而当时的突发情况及特殊地形,已经不容许他有过多考虑。对此,刑法中有相应规定:“在特殊地形、非常时刻,可以击毙恶性犯罪嫌疑人。”而且,他的身份已经全然转换为一个人民警察了。
记者:法律、法规中有规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这是我国法律对公民生命权的充分尊重。在此案中应如何理解?
邵卫峰:是的,我们国家施行的刑法是一部法理和情理结合的法律,但是,任何公民的行为都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此案中,这名警察已经不再单纯是一个受害者,他更是一个大写的人、社会的人,他更是在履行法律赋予他的神圣社会职责。
就此案,记者电话采访了云南天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丙春,在详细了解此案细节后,他认为,该案中,便衣警察的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应视为过失伤害致人死亡,不应该负刑事责任,但应该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
记者:就“便衣警察开枪击毙小偷”一案,小偷行为应如何界定?
张丙春:首先,小偷的行为并没有以暴力手段实施,他的行为也未危及他人,故其行为是抢夺行为。
记者:该便衣警察的行为又该怎么理解呢?
张丙春:首先,该便衣警察并非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他只是一个特殊的受害人,也就是说,在此案中,他也是一个普通老百姓。并不能开枪击毙小偷。而且,在相关警务管理规定中,对枪支管理也有规定,除执行公务外,枪支管理相当严格的,但这是内部规定的内容。就小偷行为来看,他的抢夺行为是现行,任何人都可以将其抓获归案。为了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打造“平安云南”,此举应该提倡。该便衣警察并不存在致人死亡的主观故意,但是过失行为,而且致人死亡,虽然不应该负刑事责任,但是应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赔偿责任。
记者:“生命权问题”在我国法律中有表述吗?
张丙春:我国施行的法律、法规都是法理和情理结合的,也强调了对公民生命权的充分尊重,于违法犯罪分子来说,也是公平的。此案中,小偷的行为已成为社会不容的一部分,我们要尊重人的生命,更要尊重社会这个我们共生、共存的家园!
你说 我说 大家说――
热论“警察打死小偷”
观点一:如果抢到警察,警察自己都不管,今后抢人的就会更多。
一位当保安的曾先生说,现在经常听说有抢人的,甚至是大白天抢,抢了就跑。为什么会这么多抢人的,那就是因为抢了就抢了,被抢的人即使大声喊“抓贼”,也少有人管。如果抢到了警察,警察自己都不管,让犯罪分子跑了,那以后抢人的就更有恃无恐了,昭通的治安也就更难管了。再说,那位警察当时是否受到语言或其他威胁我们也不太清楚,但有一点应该肯定,他当时不会想把小偷一枪打死,打死他只能说是运气好,刚好“碰”上了。
观点二:太乱了,昭通这治安!
虽然已经几个月了,但张女士每当想起她那天下午在昭通的大街上被人从后面把手机抢走的事,还有些心惊胆战,也十分鬼火。昭通城的治安状况太差了。在盐津县工作的张女士因为工作关系经常要到昭通。自从那次被抢后她就不敢在街上打电话了,即使不得已要打,也要用双眼随时观察着四周的动静,以防万一。说到警察打死小偷,她心里的第一个感觉就是,治安太乱,应该管管了,打死一个,对这些犯罪分子也应该有一种震慑作用。
昭通治安问题是采访到的每位市民都关心和提到的问题。一位姓刘的医生说,他以前听说治安乱,从没在意。可有一天上午10点过,坐三轮车回医院的他亲眼目睹了医院门口一个在打电话的小姑娘,突然被抢的整个经过。刘医生才发出深深的感慨:大白天抢人,成何体统!
观点三:为什么抢人者这么多!
大家对抢人者深恶痛疾,可刘先生也提出了一个问题:为什么有那么多抢人者。俗话说“饥寒起盗心”,这些人是不是吃不上饭上才干起抢人的事情,还是抢人者众多还蕴藏着一些深层次的社会问题。这的确需要很好的调查一下。由此,刘先生建议就这个问题开展大规模的调查,并制定出政策措施,从根本上改变目前让群众没有安全感的社会治安现状。
观点四:打脚就行了,打死过分了!
虽然小偷可恨,可有人也提出了生命可贵的问题,并对这个因一部手机丧命者表示出了同情。一位姓王的教师说,因为抢一个手机就被打死,这也太过分了。打脚让他跑不了就行了,打死太狠了一点。
观点五:应该打,打得好!
现在昭通城的小偷十分猖獗,如果每位被抢者和周围的群众都能把小偷看成“过街老鼠”,人人都喊打,人人都对他们不手软,配合警察,对他们实施严厉的打击,也不至于让小偷如此猖獗。当小偷抢到这位警察的时候,他如果也想,一个手机值不了多少钱,算了。那以后的结果可想而知。好在,这位警察勇敢地站出来,去管了,不论如何,管总比不管好。对广大群众来说,这应该是好事,至少,让想抢人者心里有一种惧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