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社会保险行政复查须知
一、行政复查范围
参加省社会保险统筹的单位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省社保局综合调研部申请行政复查:
(一) 认为省社保局未按规定审核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
(二) 对省社保局核定其社会保险待遇标准有异议的;
(三)认为省社保局不依法支付其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对省社保局停止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四)认为省社保局未依法为其调整社会保险待遇的。
二、行政复查程序
(一)当事人若认为省社保局某一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省社保局综合调研部申请行政复查。
(二)申请人申请行政复查,一般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口头提出的,综合调研部将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请求事项、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三)综合调研部接到行政复查申请后,应当给申请人出具收条。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受理行政复查案件后,综合调研部将进行调查、取证、核实案件的事实,并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五)申请人对行政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向省劳动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
三、其他事项
(一)综合调研部在行使行政复查职责期间,申请人又申请行政复议,则行政复查程序终止,申请人先申请行政复议且复议程序正在进行,或者申请人已申请行政复议且复议已有结论,若申请人再申请行政复查,将不予受理。
(二)综合调研部在依法向有关部门请示行政复查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应当如何处理期间,行政复查中止。若有复查中止情形的,将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行政复查范围
参加省社会保险统筹的单位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省社保局综合调研部申请行政复查:
(一) 认为省社保局未按规定审核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
(二) 对省社保局核定其社会保险待遇标准有异议的;
(三)认为省社保局不依法支付其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对省社保局停止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四)认为省社保局未依法为其调整社会保险待遇的。
二、行政复查程序
(一)当事人若认为省社保局某一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省社保局综合调研部申请行政复查。
(二)申请人申请行政复查,一般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口头提出的,综合调研部将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请求事项、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三)综合调研部接到行政复查申请后,应当给申请人出具收条。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受理行政复查案件后,综合调研部将进行调查、取证、核实案件的事实,并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五)申请人对行政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向省劳动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
三、其他事项
(一)综合调研部在行使行政复查职责期间,申请人又申请行政复议,则行政复查程序终止,申请人先申请行政复议且复议程序正在进行,或者申请人已申请行政复议且复议已有结论,若申请人再申请行政复查,将不予受理。
(二)综合调研部在依法向有关部门请示行政复查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应当如何处理期间,行政复查中止。若有复查中止情形的,将书面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