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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官司2年多还结不了! (1人在浏览)

平不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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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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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办案、拖延办案伤政府形象!

**报
2000年8月茂**区某村村民在获悉**开发区委关于鞋业城的优惠政策后集资兴建茂**鞋业城商铺,2000年8月8日由代表与杨**签订工程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质量标准、造价及工期。合同签订后杨**却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不仅没有按约定的图纸进行施工,并且在施工过程中,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施工,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也不按期完成工程。事后业主也发现杨**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是假冒茂*三建直属分公司承建的。杨**不履行合同约定及假冒茂*三建直属分公司承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理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事后于2003年 5 月乙方杨**起诉至法院,诉业主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单方面罗列多项增加的工程款要求业主付清。该案由茂**区人民法院受理后,2003年8月第一次开庭(有的至今未开庭)及业主作为被告反诉至今也已超过二年多。可至今茂**区人民法院仍未作出任何处理,致使业主的房产及土地被查封也已超过二年多,造成业主的财产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据有关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的。可是茂**区人民法院查封业主的房产和土地证就没有通知业主,是事后业主因扩大生产需要投入向银行申请贷款时才知道房产及土地证被查封的!
该案由茂**区人民法院受理后至今已超过二年。作为被告业主曾多次到法院询问,法院说此案已诉讼中止,但当事人未见过诉讼中止裁定书,后追问答复是要等原告进行“造价评估”出来才能判决。合同书中第一条第5点明确:以甲方委托建委做出预算书的各子项目造价588.46元/平方,下浮到以450元/平方结算。合同书中已约定固定价格且乙方杨**不具备相应故应按无资质条件结算,理应在450元以下/平方。
此案的审理应以双方二○○○年8月8日签订的合同书为依据,原告提供的“茂**区鞋业城部分工程变更通知书” 是伪造的。据从原告提供的证据之一“茂**区鞋业城部份工程变更通知书”,从这份变更通知书可看出几点问题:1、题目是“茂**区鞋业城部分工程变更通知书”,落款通知时间是二○○○年八月十日,可大家知道2000年茂**区是未成立的。2、第一段:“茂**区建筑工程总公司现与区委与鞋业城指挥部决定,委托你施工队按下列通知施工。”现经茂**区工商局核查没有“茂**区建筑工程总公司”的登记资料(见附件),且茂**区建筑工程总公司与合同书中甲乙方不存在关系。3、最下面有“茂名市规划设计研究院2001.8.10”字样,经调查茂名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得知此变更通知书是工程完工后才到茂名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补签的。由此可见此工程变更通知书是伪造的。4、假如当时是区委作出增加工程决定,增加多少、费用由谁开支理应有约定,并应得到业主的认可,不经业主业主同意岂不是官商勾结来坑害业主业主吗?但事实上也没有见到区委相关文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中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原告不按合同和图纸施工,为了变相加价擅自变更图纸造成不能按期按质完成有违合同约定。业主认为原告理应承担违约责任,此案应按合同书的约定结算处理,原告单方向罗列的工程欠款是无效的。
大家可想已知,哪有被告要追法院进行结案的呢?二年来,茂**区人民法院就是搁置着不处理,当业主追问时就同业主协商,可是法院完全站在原告立场同业主谈判,哪能解决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此案拖延超过二年未能审结呢?法官也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十二条及第三十三条规定拖延办案也应受到处分的,难道这不是有意拖延办案吗?
大家来评评吧!
 
是不是茂港区的鞋城案呀?

听说有多人上访茂港区政法委及区人大,茂港区政法委书记杨强曾指示茂港区人民法院必须于2006年春节前解决此案哟!难道现在还没有解决呀?
 
局外人财产离奇被封 茂港区法院执导“乌龙案”

2003-01-02 06:5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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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网讯 为了讨回11.2公顷荔枝场的个人财产,陈桓胜与茂名市茂港区法院打了5年的“拉锯战”。

  2002年12月19日,陈桓胜接到了茂港区法院的两份民事判决书,告知他与中国农业银行茂名水东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水东农行)告茂名市水东开发区物业房地产开发公司及法人代表陈光就110万元借款纠纷一案无关,也与陈小群起诉陈光就1152880元借款纠纷一案无关。但陈桓胜还不敢奢望,莫名其妙被查封的11.2公顷荔枝场马上就可以回到手中。一件简单的案件,本是局外人的陈桓胜为了让茂港区法院的办案法官弄个明白,他一追就是5年,至于最关键但又最简单的执行回转,陈桓胜还得追追追。

  同一财产两次被查封

  1997年,水东农行以及陈小群个人先后起诉被告茂名水东经济开发区物业房地产公司(陈光就所有)及其法人代表陈光就借款逾期不还。1997年8月11日,茂港区法院作出裁定:查封、扣押茂名水东经济开发区物业房地产公司的财产及其法人代表陈光就的财产,其中包括位于电白县麻岗镇大路街的私人荔枝场22.3公顷。而事实上那个荔枝场并非陈光就一人所有,而是陈桓胜与陈光就的共同财产。

  早在1990年8月29日,电白县公证处就办理了陈桓胜、陈光就与麻岗镇大路街管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的公证。其中明确规定22.3公顷荔枝场陈桓胜与陈光就各占有二分之一的份额。在公证前几天的8月25日,陈桓胜还与陈光就签订了一份承包合股协议书,内容有:“承包土地费用各占一半;成本投资各占一半;收益各得一半;共同的财产各占一半;承包果园前后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各方负责,与他方无关。”对茂港区法院将22.3公顷荔枝场全部当作是陈光就的财产,陈桓胜立即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对属于他的11.2公顷荔枝场进行解封,以保护他的合法权益。

  然而,茂港区法院没有理睬陈桓胜,而闻讯而来的电白县城市信用社又因41万元借款本息把陈桓胜告上法庭,在将陈桓胜的小车作价15万元抵押给电白县城市信用社后,1998年7月21日,茂港区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不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将陈桓胜的11.2公顷荔枝场再次查封,但耐人寻味的是,这一次,茂港区法院把荔枝场作了区分,重复查封的是属于陈桓胜的份额。经过1997年和1998年的两次查封后,陈桓胜变得一无所有。

  对于为何出现错误查封,记者在茂港区法院严得院长处没有得到具体的解释,严院长只是表示,法院一开头就不介入为好。

  同一文号两份不同内容裁定书

  1998年9月25日,茂港区法院发出编号同样为〔1998〕茂发法执字第230―2号、发文日期为同一日的民事裁定书,但裁定内容却有所不同,其中一份裁定,“对被执行人陈光就承包位于电白县麻岗镇大路街管理区龙门村的荔枝场(现承包期从1998年9月底至原承包合同期止,山岭名称为长窝岭)抵偿给申请执行人水东农行经营管理以抵偿部分债务”。在另一份裁定书中则注明,被执行的陈光就荔枝场中山岭名称为长窝岭、猪母石岭的抵偿给申请执行人水东农行,作价68万元。荔枝场其余的琅基岭、南蛇窝岭、乌岭则被作价68万元执行给陈小群经营管理。

  至此,陈桓胜所有的部分也一同被执行完毕。

  对于同一文号、内容不一致的两份民事裁定书,陈桓胜怀疑有人企图从中谋取利益,一份包含了猪母石岭,一份没有包含猪母石岭,也没有申明哪一份有效哪一份无效,陈桓胜还怀疑两份裁定书被送达不同的当事人手中。记者在麻岗镇派出所看到了这两份民事裁定书,而在大路街村委会却只看到执行给陈小群的裁定书,即内容没有包括猪母石岭的那份。

  对于这两份奇怪的民事裁定书,记者在茂港区法院得到两种不同的解释,负责分管执行庭的曹跃进副院长对记者解释是出现了笔误,第一份文件遗漏了猪母石岭,接着又发了同样文号的文件,加上猪母石岭,但没有申明前一份作废,这是办案人员出现的失误。可记者随后在茂港区法院严得院长处得到的却是另外一种解释――包含有猪母石岭的裁定书因为有作价68万元的表述,法院方面认为有不妥,才另外又发出一份裁定书。但这样一来,如果以严得院长认为的后发裁定书才是有效的,猪母石岭就不见踪影了。

  朝令夕改令人无所适从

  陈桓胜一直在到处申诉,茂名市中级法院接受了陈桓胜的再审申请,并在2001年11月13日作出民事裁定,指出茂港区法院发出的关于陈小群及水东农行诉陈光就借款纠纷案的系列民事裁定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属于程序违法,其中特别指出“两个〔1998〕茂发法执字第230―2号民事裁定书亦属程序违法”,予以撤销,并指令茂港区法院对案件重审。

  陈桓胜得到消息,即刻在2001年年底向茂港区法院申请执行回转,但茂港区法院又给陈桓胜出了一些难题。2002年4月30日,茂港区法院发出〔2002〕茂港法经再初字第0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荔枝场长窝岭、猪母石岭11.2公顷,交水东农行代管,果实收入由法院进行提存保全。

  陈桓胜对这份裁定表示强烈异议,认为自己无论与水东农行还是与陈小群都没有任何借款往来,茂港区法院理应改正错误判决,将陈桓胜份额下的荔枝场第一时间归还,并指令水东农行及陈小群马上撤离果场。

  陈桓胜将表示异议的声明提交法院,“五一”长假后的第二天,茂港区法院于2002年5月9日又发出〔2002〕茂港法经再初字第01―2号民事裁定书,指出4月30日的裁定,因水东农行未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因此予以撤销。

  接到这份裁定书,陈桓胜立刻派人进场管理,本以为荔枝场要回来,事业又可以重新开始了。此时,茂港区法院有人给陈桓胜提了个建议:“荔枝场到手,有荔枝你就快摘吧。”但这时的荔枝根本还没有成熟。然而一星期后,陈桓胜是想摘也摘不成了――2002年5月16日,茂港区法院发出〔2002〕茂港法经再初字第01―3号民事裁定书,又将长窝岭、猪母石岭11.2公顷荔枝场再度交给水东农行暂管及收益,维持现状,而这次裁定事实上又等于撤消5月9日的裁定书,但没有提及水东农行是否有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直接就将荔枝场交给银行。陈桓胜派进荔枝场的人马不得不退出。

  茂港区法院半个月之内,裁定书反反复复,陈桓胜因此给气得高血压发作,本以为茂名中院纠正茂港区法院的错误,可以使简单的案情云开雾散,没想到仍然是一片茫然,眼看又一个荔枝收获季节即将过去,陈桓胜无奈之下又走上了申诉之路。

  陈桓胜将申诉材料直接寄给了茂名市委书记周镇宏,对陈桓胜反映的问题,周镇宏当即指示茂名市政法委书记吕晓派专人调查处理。

  在市政法委的介入以及陈桓胜本人的催促下,茂港区法院终于在2002年12月19日作出关于陈桓胜与陈小群、水东农行起诉陈光就借款纠纷一案无关的裁定,但要真正等到执行回转的那一天,拿回本属于自己的财产,看来追讨了5年的陈桓胜还要有足够的耐心。下一个荔枝收获的季节可以吗?陈桓胜心里没有底。

  记者手记:有错为何不纠?

  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时隔一个来月,民法草案就已经出台,立法保护私人财产,说明党和国家对私人财产的保护是何等重视,动作又是何等之快。

  草案规定权利人享有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物权。任何人造成他人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

  任何人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而本文的主人公陈桓胜,其私人财产不但没有得到法律应有的保护,反而在事实简单、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一再被错误查封,一再被错误裁定,而且在长达5年的时间里迟迟得不到纠正,我们不禁要问一连串为什么。

  用法律保护私人财产,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但如果法律在极少数人的操作下,可以变成侵害私人财产的工具,那么,公民与社会将为此付出极大的代价。(编辑:何静文)
 
这个法院唯一能高效办理的就是喜欢去充当刽子手,债权人,把无论事关与否的所有能查封的,能冻结的钱财,通通扣压,然后逼钱!!
各位,谁有没追回的债务,无论是合法的或不合法的,找严院长去吧,
没有追不回的债.只有你不肯出的钱.....
 
哈哈!这样的法院何来公正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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