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坛网址:https://db2.mom(可微信分享)、https://0668.es、https://0668.cc(全加密访问)

广东茂名公务员猥亵少女被拘15天 警方称后果不严重 (5人在浏览)

此事件造成的负面影响,非同小可,家乡又给这一事件抹上一层黑影
heng.gif

电白我该拿什么来爱你呀
heng.gif
 
关注中,还广大市民真相,严惩罪犯,还受害人公道。别让我对执法者失望……
 
转http://news.21cn.com/today/topic/2012/08/01/12533560.shtml
毛开云:政府官员猥亵少女拘留了事践踏法律的公正

 毛开云

  “一位年仅12岁的未成年少女差点被观珠镇政府的职员廖某材强奸了!”近日,这个令人震惊的消息在广东电白县观珠镇和平村委会金竹园村传得沸沸扬扬。而观珠派出所的教导员则表示,受害人吴小娟(化名)实际上是受到猥亵,目前案件嫌疑人已经被警方处以15天的拘留。(7月31日南方网)

  百度上说,猥亵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或者儿童的意志,强制侮辱妇女或者儿童,并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廖某材的行为是否构成了犯罪呢?笔者认为,按照猥亵罪的定义来分析,显然已经构成犯罪。

  一者,廖某材利用吴小娟帮自己种沉香的机会,在公共场合人已走完之时,用多给工钱的方式,在吴小娟不知情的情况下吻她的手,抱她到床上对她的胸部又亲又摸,甚至将手伸进她的牛仔短裤里……符合“用其他手段违背儿童的意志强制侮辱儿童”这个特征;二者,廖某材的行为,已经对吴小娟的身体造成重大伤害――去医院检查发现下阴红肿还破裂出血,而且使吴小娟的精神受到极大刺激――夜里反复做恶梦,总是不停地哭……符合“情节严重”这个特征,所以应当以猥亵罪论处,不仅要追究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责任、赔偿精神损失费。

  按照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廖某材的行为,包括了“强制猥亵”、“公共场合”、“少女(儿童)”、“从重”等要素,至少应该判5年有期徒刑。  治安处罚法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派出所仅仅按照治安处罚法对廖某材进行处罚,显然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知这处罚当中是否与廖某材政府职员的身份、背景和其他非案因素有关。

  政府职员猥亵12岁少女,不能以拘留15天了事。派出所对案件嫌疑人从轻处罚,实际是在支持和怂恿犯罪,是对未成年受害人及其家属的极大伤害,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肆意践踏。
 
转http://informationtimes.dayoo.com/html/2012-08/01/content_1807523.htm###
信息时报>>2012年8月1日>>A32版
猥亵幼女,岂能定性“不严重”
<查看评论>
大洋新闻 时间: 2012-08-01 来源: 信息时报

  广州12岁女孩吴小娟(化名),暑期随母亲到广东电白县农村看望外婆,并随表哥到观珠镇政府农业办干部廖某材的养猪场打工,不料遭到廖某材猥亵,造成下阴红肿破裂出血。报案后,当地派出所认定廖某材行为属猥亵妇女,未造成严重后果,仅属治安问题,处以15天拘留。

  警方的处理结果和理由让人出离愤怒。幼童怎能等同“妇女”?猥亵幼女造成下阴红肿、破裂出血,怎能叫“不严重”?  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考虑,在司法实践中,猥亵对象是幼女的,一般会加重处罚。其实,无需借助太多法律知识,仅仅凭常识就可清楚地知道,这样的猥亵幼女行为已远远超过“治安问题”范畴,而涉嫌刑事犯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猥亵儿童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此外,猥亵行为是否达到严重标准,是否构成犯罪,显然不是警方说了算,那得经过司法程序,由法院来做判断。对于这样影响恶劣的事件,警方自己就拍板做了结论,明显存在越俎代庖的嫌疑。而这样明显是从轻处罚的结果,再加上施暴者公职人员的身份,不能不让人怀疑,警方这样抢着替法院“干活儿”的背后,是不是有“官官相护”的因素?

  如果说,猥亵行为伤害了女童的身体和心灵,那么警方的“未造成严重后果”言论,就是伤害了法律权威和民众情感。法律权威不容挑衅,民众智商更不容侮辱。我们希望上级相关部门出面彻查,看看警方做出这样有悖常识的结论,到底是依据什么标准;是真的认识不到位,还是有什么见不得人的黑幕。  事到如今,民众不只是不想放过猥亵幼女的公职人员,也不想看到让警方如此轻易过关。须知,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有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而刑法更是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管别人怎么看,民众可不认为这些法律条文只是摆设。
 
转http://opinion.cnwest.com/content/2012-08/01/content_6956281.htm
赵艳生:称女童为妇女,警方“猥亵”了法律!

作者:赵艳生

“一位年仅12岁的未成年少女差点被观珠镇政府的职员强奸了!”近日,这个令人震惊的消息在广东电白县观珠镇和平村委会金竹园村传得沸沸扬扬。负责该起案件的观珠派出所教导员戴飞告诉记者,受害人报案当天,派出所已请廖某材到所里询问,对于自己的行为,廖某材供认不讳。戴飞表示,廖某材行为属于猥亵妇女行为,由于该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只属于治安问题,并处以15天的拘留。(据7月31日南方网)

又一起猥亵儿童的案件,真是令人发指。更令人难以理解的却是警方的解释,说廖某的行为属于猥亵妇女行为,还说该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只属于治安问题,这种说法让人怒发冲冠。

我们知道,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妇女是成年女子的通称。一个才12岁的女孩,怎么在当地警方的眼里就成了妇女了呢?而且按照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和中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规定,0-18岁是儿童。中国的儿童组织少先队的队员年龄在14岁以下。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人口案件中婴儿、幼儿、儿童年龄界限如何划分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六岁以上不满十四岁的为儿童”。

众多的证据都证明,12岁的女孩还属于儿童。警方怎把儿童说成是妇女呢?是那位派出所教导员不懂法律,还是别有用心呢?不知道他的葫芦里到底卖的什么药?

其实,我国的《刑法》中就有一条猥亵儿童罪。廖某猥亵12岁女孩,正好符合猥亵儿童罪的相关特征,这应该是猥亵儿童罪确定无疑了。而按照猥亵儿童罪的判罚,也绝对不是治安问题,而是刑事犯罪了。按照刑法规定,猥亵妇女的要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猥亵儿童罪要从重处罚。一起刑事犯罪,怎么会被说成是治安问题呢?

笔者认为,这明显的错误,应该不是这位教导员能力不强,而是有意而为。把儿童说成是妇女,把刑事案件说成是治安问题,这是在避重就轻,是在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此来为那位猥亵儿童的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开脱。这是一种权利的腐败。这种腐败比猥亵儿童还要严重,这种行为也是一种猥亵,是那位教导员猥亵了法律和全体民众。

所以,对此案件,在追究廖某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该追究派出所教导员的责任。如果这样的人继续留住公安队伍,不知道当地的老百姓会有啥幸福可言,这与“幸福广东”的建设应该是背道而驰的。
 
转http://blog.china.com.cn/zhifeng/art/8526053.html

该如何掂量性侵幼女的后果类别:风言锋语 | 浏览(370) | 评论(0) 2012-08-01 19:10 文/知风

7月30日,记者从甘肃民勤县有关方面获悉,民勤县检察院以量刑畸轻为由,日前对涉嫌猥亵儿童犯罪被当地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的民勤县薛百乡教师甄某提起抗诉。(8月1日《兰州晨报》)

无独有偶,7月31日《南方农村报》报道:广东电白县观珠镇12岁少女小娟,暑假打工期间遭到观珠镇政府农业办50多岁的职工廖某材猥亵。廖某材被警方处以15天的拘留。

两起性侵幼女的案件在媒体上接踵而至,又因畸轻的量刑结果和治安处罚,一起被当地法院提起抗诉,一起引起了舆论震怒。而两起性侵幼女案子获得轻判和连判也不判,理由分别是“认罪态度较好”和“未造成严重后果”。

对于“认罪态度较好”,在这种刑事案件中,也就是说说罢了。这种涉及不到立场观点的禽兽行为,如果还不知其罪错,那就与畜生无异了。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认不认罪,可能只有在被处以死刑时才能有所“酌情”。因此,对本来就量刑畸轻的案例,讨论认罪态度几乎显得多余。本文想追问的是,所谓的“未造成严重后果”是如何衡量的,也就是究竟该如何掂量性侵幼女的后果?

诚然,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性侵幼女之罪一再被“轻化”。自从“嫖宿幼女罪”的出台,从原来刑法“默认”的强奸幼女罪中另立了嫖宿幼女罪。这样一来,“睡了”都不算强奸,“摸了”还能算什么大罪?如果以此掂量性侵幼女的后果,猥亵幼女还能有什么严重后果?

但是,不知在所谓的“未造成严重后果”中,指的是生理后果还是心理后果;不知在这种被“物化”的后果中,有没有考虑到所引起的社会后果?轻飘飘的一句“未造成严重后果”,倒像是生理解剖学的结论,而一点也看不出法律对社会道德伦理的主张,更与我国的《未成年保护法》格格不入。法律对未成年人单独立法保护,就是把对未成年人的侵犯行为,在认定和惩处上作出从重的倾斜。因为,由于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的薄弱,有时会产生自愿和非自愿界限上的模糊,所以法律对未成年人给予了特别保护。而这两起量刑畸轻的案子,几乎把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害,当做了成年人之间的非法性行为。就如广东电白县观珠镇猥亵12岁少女一案,相关派出所竟然称其为“猥亵妇女”,只处以15天的拘留。这就难怪在社会上强奸案越来越少的今天,性侵幼女案反而呈现高发趋势。这就不得不对性侵幼女的后果延伸到社会后果来掂量。

从被媒体曝光的诸多性侵幼女案来看,大多数是利用权势、金钱和隶属关系实施的。曾经引起舆论轰动的几起“嫖宿幼女案”,屡见官员和公务人员的踪影;就上述两起猥亵幼女案,也分别是教师和公职人员。这从本质上说,都带有权力的优势。权力腐败已经从经济利益的寻租发展到对社会道德伦理的亵渎,不但突破了政治操守的底线,而且失去了基本的人性,这种权力的腐败和堕落,难道还不能构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社会正义和秩序的建树和巩固,很大程度上依赖法律的惩恶扬善。对恶的宽容,就是对善的践踏。从把强奸变成“嫖宿”,把猥亵少女称作“猥亵妇女”,无不都是在“轻化”性侵幼女的严重社会后果,更隐含着助长这种犯罪行为的潜在后果。
 
转http://comment.scol.com.cn/html/2012/08/011009_1016351.shtml
“未造成严重后果”,只会让后果更严重
作者:李鑫


  “一位年仅12岁的未成年少女差点被观珠镇政府的职员强奸了!”近日,这个令人震惊的消息在广东电白县观珠镇和平村委会金竹园村传得沸沸扬扬。当记者问及案件的进展和处理方式,派出所教导员戴飞则表示,廖某材行为属于猥亵妇女行为,由于该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只属于治安问题,并处以15天的拘留。

  “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这算是什么话?竟然出自堂堂派出所教导员的口中,执法者如此轻描淡写的语气,在炎夏之际让人犹觉寒刀刺骨。

  也许因为工作需要,戴教导员看过很多血腥、残忍、恶劣的刑事案件,像这件猥琐少女的小事,如果不是小姑娘报案,可能都不会入他的法眼。

  诚然,从法律上说,这件事的发生虽然让人惋惜,但最后小姑娘靠着自己的机智逃过色狼的魔掌,并没有造成更严重的后果。但是,“铁血”教导员,请你不要忘了,对于一个仅仅只有十二岁,刚刚读完五年级的小女孩来说,这样的经历将是她一生永远都无法忘掉的噩梦。

  后果不严重吗?母亲带着女儿去医院检查,结果发现女儿下阴红肿还破裂出血了!由于受了惊吓,小女孩夜里反复做恶梦,总是不停地哭。这种身体上的伤害将直接影响小女孩的心理,有研究表明,小时候受过虐待、骚扰的儿童,长大后都会有心理疾病。

  后果不严重吗?难道非要成为一起恶性的强奸未成年少女的案件才叫后果严重?幸好小姑娘机智的骗过罪犯廖某材,侥幸逃过了一劫,但这难道不能算是强奸未遂吗?

  后果不严重?确实不严重,罪犯廖某材心里肯定松了一口气,原本以为可能要锒铛入狱的,现在却只要拘留十五天就可以了,虽然身败名裂,却免于牢狱之罪,后果可真是不严重,廖某材回去要烧高香了。

  笔者不明白,法律不应该是“惩前毖后 治病救人”吗?廖某材犯下如此令人发指的罪行,执法者一句淡淡的“后果不严重”,仅仅十五天的拘留,能达到“惩前毖后 治病救人”的目的吗?我看未必,网上对这样的裁决更是一片质疑,认为仅拘留十五天,根本就是在拿法律开玩笑。

  执法者的轻视,最直接的后果就是让人对执法者本人产生轻视,这是轻的,也是该教导员自找的。对法律的蔑视,最直接的后果就是人们对法律、对政府、对官方失去了信任,试想如果公众连对政府都失望,那将是怎样一个混乱的社会,这也是所有人不愿看到的事情。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与公正,为了保护更多的弱者,为了早日实现和谐社会,对于此等恶性的案件,就不能“姑息”,姑息的最后就只有“养奸”,希望有关部门能够看到其中的利害关系,不再用冷冰冰的话语去搪塞公众,也不要用仅仅十五天的拘留去给严谨、公正的法律抹黑。
 
如果没有外部压力,案子就拘留十五天结了。现在案子这样,不知应该高兴还是悲哀。

有点小疑问:报警后,受害人只到普通医院检查,而不是法医室来检查,合适吗?

是否报案之时,警方已经内心认定触犯治安条例,因此才到普通医院检查?因为触犯治安条例的,普通医院检查适用。而随后的处理,都是按照触犯治安条例来处理的。假如报案之时,警方就认定为触犯治安条例事件,合适吗?
 
派出所接警后的处理按程序合不合适,求解惑。
 
“三打两建”期间还敢如此草率处理该案,看来真的是公检法一家亲。
 
这种案件接到报案后,让普通医院来做检查,符不符合法定程序,是我最大的疑惑。普通医院可以取代法医室做法律签定么?
 
又是一个临时工的错,不是公务员,应该是个老党员吧!是不是受过先进性教育发挥的作用,刑拘了一个,那早期受过先进性教育的那些党员干部怎么办,有校长,有老师,想想都可怕。真是裆员勿近。
 
QUOTE(自由世界 @ 2012年08月03日 Friday, 01:13 PM)
又是一个临时工的错,不是公务员,应该是个老党员吧!是不是受过先进性教育发挥的作用,刑拘了一个,那早期受过先进性教育的那些党员干部怎么办,有校长,有老师,想想都可怕。真是裆员勿近。
[snapback]3397972[/snapback]​




你关注的是受害者、程序正义还是统治啊,看不懂。

如果只关注统治,可否登高一呼,光明正大举事,少玩借人鲜血染红自己顶戴的事,似乎更能成功,个人建议。
 
QUOTE(飘落的黄叶 @ 2012年08月03日 Friday, 01:43 PM)
你关注的是受害者、程序正义还是统治啊,看不懂。

如果只关注统治,可否登高一呼,光明正大举事,少玩借人鲜血染红自己顶戴的事,似乎更能成功,个人建议。
[snapback]3397982[/snapback]​


你觉的这是个案吗?法律程序早死了,有何正义可言!我还是那一句“裆员勿近”!这也是对那些未成年的忠告。
 
QUOTE(自由世界 @ 2012年08月03日 Friday, 02:02 PM)
你觉的这是个案吗?法律程序早死了,有何正义可言!我还是那一句“裆员勿近”!这也是对那些未成年的忠告。
[snapback]3397993[/snapback]​




尊重下受害者,尊重下公众,建议你另开贴讨论档的问题……或者举义的问题,拜托了!
 
QUOTE(飘落的黄叶 @ 2012年08月03日 Friday, 02:05 PM)
尊重下受害者,尊重下公众,建议你另开贴讨论档的问题……或者举义的问题,拜托了!
[snapback]3397995[/snapback]​


从头到尾就发过一次评论!不过分吧!这些事我就是没眼睇。天会收它……
 
好像有人很想这个贴子沉下去哦?我顶上来不知道会不会被跨省。
 
这样才拘留15天,黑!电白实在是黑!.......
 

正在浏览此帖子的用户

后退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