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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人抢尸,天理何在! (2人在浏览)

QUOTE(xs761221 @ 2010年06月23日 Wednesday, 12:03 AM)
你家小孩出事了是你们没管好,怎么关包工头的事,难道你们就没责任吗,我认为主要责任在于你们家长,要好好地检查自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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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在谁,不是你来定的,用不着你来假惺惺

问题的关键是:小孩的尸体居然被公检法的人抢走!不管是出于人道、迷信、传统和法律等,这行为是无法容忍和包庇的。
 
深表同情,支持上访
 
QUOTE(byronroy @ 2010年06月23日 Wednesday, 01:59 AM)
责任在谁,不是你来定的,用不着你来假惺惺

问题的关键是:小孩的尸体居然被公检法的人抢走!不管是出于人道、迷信、传统和法律等,这行为是无法容忍和包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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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
 
QUOTE(byronroy @ 2010年06月23日 Wednesday, 01:37 AM)
老马知道真相?红色部分让我想到一副异样的嘴脸

我不知道真相,但是相关公检法的人去抢尸体,这是令人发指的,更让人联想无限:如果是清白的,怕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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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又是什么嘴脸。我不需要知道真相。只是对逝者表示同情和事故责任分担的个人看法。
你也代表不了正义。你也不知道真相。就事论事而已,别动不动就对别人给与藐视的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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逝者逝矣,大家都会站在楼猪一边,因为弱势群体需要社会的力量支持。尽全力追究也只能赔偿,按照责任分担负责赔偿。估计告到中央也只是民事责任,断没法作为刑事责任追究责任人。
如果处理得好,最多也是获得十万以内的赔偿。这样的事故在广州太多了。G4也报道过,都是赔偿很少钱了事。就算是小孩游泳溺毙,发包方和工程承包方也需负相当部分责任,比小孩路过堕水的责任小。但是相关责任不能推搪。
 
我支持水东老马的说法,我不是专业律师,对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是了解得很透彻,再之对整件事的详细过程也欠缺了解,只能依上面的部描述按我的理解提出个人看法。
小孩子溺水主要分两种情况。情况一、小孩子不小心掉进水里。如果属于这种情况,工程施工方没有做任何保护措施和设立警示牌,那是施工方的过失,对小孩子的死有直接因果关系,必须负全部责任,不可推诿。安全生产监督有关部门监督不到位也难辞其咎,应处理相关责任人。情况二、小孩子下海游泳而遇溺身亡。如果属于这种情况,家属应负大部分责任。记得我小时候,爷爷一有空就对我说,孩子啊,千万不能去玩水,水里有“水兽”专门拖小孩子来吃的哦。还举了很多周围人员溺水的事例对我说,且是经常性。听多了,在我的潜意识里对下水游泳都快有恐惧感了,无论小伙伴们怎么说怎么劝我也决不敢到河里去游泳了。还有有交通安全方面也如此,每每说教,我都铭记于心,益我一生。还有思想方面的教育也是如此,常常语重心长,千叮万嘱。虽然爷爷没有读过什么书,但对是非黑白分得很清楚。会常教导我不要跟人打架,不要去做坏事,不要“充大班”.........身边的同龄人有许多走上了犯罪道路,值得庆幸的是我还算是安份守纪,虽然还没有成就,但人是平安健康的。可见家庭的教育是多么重要,因为孩子的启蒙老师就是来自家庭的成员,并不是学校。现在有很多家长,平时在家对孩子不加管教,放任自流,有时孩子做了出格的事还认为自己的孩子很棒,等出事了就呼天抢地,到处找人为自己负责任,动不动就到学校去“对命”,但他有没有想过自己的责任有没有尽到了?再说就扯远了,刚才所说的并不是针对本事件中的家属,只是说明一种现象,摆明一个道理。家长教育不好,今天不是在这出事,明天可能会在那出事,学过哲学的人都深明必然性和偶然性的关系。第二大责任当然是工程施工方了,施工方的做法已违反安全生产条例,属严重过失,不论出事与否理应受罚,现在正好出事了,责不可推。同时也应追究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责任。因为死者还是小学生,学校也要根据情况承担安全教育责任,经调查,如果学校已对学生进行了这方面的安全教育了,但学生不听话,偏偏要去做,学校就完全没责任;如果学校方没有进行过相关的安全教育,那得须负教育责任。
以上是我对这件事的看法,至于后面的公、检、法抢尸一事,没有能了解事情的真相,不便发表看法。
 
B哥我支持你的想法。
 
有些人,如果是他们的家属不幸遇难,不知道还会不会这么冷静,如果他们家属的遗体给别人抢走了,不知道还会不会再这里说风凉话,假惺惺。

将心比心。
 
情况属实,我也听村里的人在议论这件事了。
2条生命啊!施工方没有安全措施,应该负全部责任的。
不过楼主既然拍了相片,为什么不把当时没有安全措施的证据拍照下来呢,真是疏忽啊!
建议进一步上访。实在不行可以把事情闹大,给这些不良开发商吃点甜头!
 
QUOTE(水东老马 @ 2010年06月22日 Tuesday, 11:38 PM)
表示悲痛和同情。
尸首没穿衣服的,会不是小孩游泳溺毙?这样的话,工程发包方和承包者的责任相对少了很多。
一般来说,政府没有在海边树立标志禁止游泳,溺毙就应该找政府赔偿?工地就是大海,估计讨赔偿很困难。
如果是路过,不小心掉进去的,另当回事,到哪里都可以讨回公道。但是工程承包方的责任也是部分,不会是全部。因为工程就是海边的海堤,海堤是提醒人们脚下就是大海了。
我说的公道吗?不信就试试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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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部分,你老马言下之意不是说:我说的是公道。不信,走着瞧!


QUOTE(水东老马 @ 2010年06月23日 Wednesday, 05:00 AM)
你又是什么嘴脸。我不需要知道真相。只是对逝者表示同情和事故责任分担的个人看法。
你也代表不了正义。你也不知道真相。就事论事而已,别动不动就对别人给与藐视的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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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来没有代表正义,这件事,我只是感到头皮发麻:这件事只有野蛮和暴力!即使不赔,这些权贵们也无需动用国家机器去抢一个手无寸铁家庭的遇难者尸体!而你,就算是作为一个普通人(老马你应该也是权贵一族吧),应该表示应有的愤概。哪天,若同样的事发生在你身上(我无意咒你),我想你不会那么冷静地看待别人说:不信,走着瞧!
 
QUOTE(暗无天日 @ 2010年06月23日 Wednesday, 08:46 AM)
我支持水东老马的说法,我不是专业律师,对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是了解得很透彻,再之对整件事的详细过程也欠缺了解,只能依上面的部描述按我的理解提出个人看法。

小孩子溺水主要分两种情况。情况一、小孩子不小心掉进水里。如果属于这种情况,工程施工方没有做任何保护措施和设立警示牌,那是施工方的过失,对小孩子的死有直接因果关系,必须负全部责任,不可推诿。安全生产监督有关部门监督不到位也难辞其咎,应处理相关责任人。情况二、小孩子下海游泳而遇溺身亡。如果属于这种情况,家属应负大部分责任。记得我小时候,爷爷一有空就对我说,孩子啊,千万不能去玩水,水里有“水兽”专门拖小孩子来吃的哦。还举了很多周围人员溺水的事例对我说,且是经常性。听多了,在我的潜意识里对下水游泳都快有恐惧感了,无论小伙伴们怎么说怎么劝我也决不敢到河里去游泳了。还有有交通安全方面也如此,每每说教,我都铭记于心,益我一生。还有思想方面的教育也是如此,常常语重心长,千叮万嘱。虽然爷爷没有读过什么书,但对是非黑白分得很清楚。会常教导我不要跟人打架,不要去做坏事,不要“充大班”.........身边的同龄人有许多走上了犯罪道路,值得庆幸的是我还算是安份守纪,虽然还没有成就,但人是平安健康的。可见家庭的教育是多么重要,因为孩子的启蒙老师就是来自家庭的成员,并不是学校。现在有很多家长,平时在家对孩子不加管教,放任自流,有时孩子做了出格的事还认为自己的孩子很棒,等出事了就呼天抢地,到处找人为自己负责任,动不动就到学校去“对命”,但他有没有想过自己的责任有没有尽到了?再说就扯远了,刚才所说的并不是针对本事件中的家属,只是说明一种现象,摆明一个道理。家长教育不好,今天不是在这出事,明天可能会在那出事,学过哲学的人都深明必然性和偶然性的关系。第二大责任当然是工程施工方了,施工方的做法已违反安全生产条例,属严重过失,不论出事与否理应受罚,现在正好出事了,责不可推。同时也应追究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责任。因为死者还是小学生,学校也要根据情况承担安全教育责任,经调查,如果学校已对学生进行了这方面的安全教育了,但学生不听话,偏偏要去做,学校就完全没责任;如果学校方没有进行过相关的安全教育,那得须负教育责任。
以上是我对这件事的看法,至于后面的公、检、法抢尸一事,没有能了解事情的真相,不便发表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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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判词都下了,还不专业?很专业了。

其实,我们都不需要去着眼责任在谁,即使是赔钱,也是国家赔,妈的,那些政府相关部门一年的吃喝都不止十万八万了。不赔,遇难者家庭也奈何不了权贵们,大不了哪天又多了一些杀害无辜人士的社会悲哀:因为公义对于他们来说,已经毫无意义了。正如楼上某些人说:××大道向左就是县政府,别伤害无辜就行。

楼主至今都不在出现了,或许,真的被软禁了,又或许,已经达到赔偿的目标了,但这件事本身折射出来的“国家机器为权贵服务”这个社会丑恶将永远持续下去
 
有能力的,请伸出你的手,帮帮他!!
 
一定要把帖顶上去,如果楼主遭遇不测,还有人可以帮他。顶。希望有能力的人帮帮他们!!!!!!!!!!!!!
 
“暗无天日”的观点客观公正、理性辩证,如果电白或者电白论坛多一些这样的人和声音,也许电白的发展也不止于今天的境况了。现在国家法律对社会许多事情都有明确规范,就拿此事来说,谁对谁错、哪一方面应负什么责任,提交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调解,或者找个律师写一诉状,申请法庭依法审理,不就行了吗,不服还可以上诉,为何一定要吵作闹事呢,如此做法只能说明两点,要么你的诉求法律上站不住脚,要么你别有用心。失去小孩大家都觉得痛心,但悲痛的事情每个家庭都有发生,社会是大家共有的,维护好正常的社会秩序是每个公民的应尽义务,有不满和诉求可通过合法合理途径提出,不能因此而乱来,更不能因此而违法犯罪,影响社会及他人的生产生活秩序。据我所知,此事家长并没依法提出诉求,而是组织一帮人到他人家里闹事,侵犯了他人的正常生活秩序,公安机关是接到报警后出警维护秩序的,而且处置过程始终保持公正合法理性平和,不存在带什么黑社会打人等问题(这一条除神经有问题的人以外相信都能理解),不但如此,听说个别民警的警服还被闹事者扯破了。至于尸体问题,国家法律规定有非法停尸罪,殡改也是国家的硬性政策,政府部门只能依法依规进行,不存在抢尸问题。常人见到尸体避而远之,警察接到报警后依法对尸体进行拍照、解剖等,完全为了固定证据、履行职责不得已而为之,否则的话端午节期间谁愿意干这种事。如果尸体放在原地影响周围群众的生活,又该骂谁呢?大家还是多动动脑、多些理解体谅吧,这年头谁都不容易啊!
 
QUOTE(暗无天日 @ 2010年06月23日 Wednesday, 08:46 AM)
我支持水东老马的说法,我不是专业律师,对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是了解得很透彻,再之对整件事的详细过程也欠缺了解,只能依上面的部描述按我的理解提出个人看法。
小孩子溺水主要分两种情况。情况一、小孩子不小心掉进水里。如果属于这种情况,工程施工方没有做任何保护措施和设立警示牌,那是施工方的过失,对小孩子的死有直接因果关系,必须负全部责任,不可推诿。安全生产监督有关部门监督不到位也难辞其咎,应处理相关责任人。情况二、小孩子下海游泳而遇溺身亡。如果属于这种情况,家属应负大部分责任。记得我小时候,爷爷一有空就对我说,孩子啊,千万不能去玩水,水里有“水兽”专门拖小孩子来吃的哦。还举了很多周围人员溺水的事例对我说,且是经常性。听多了,在我的潜意识里对下水游泳都快有恐惧感了,无论小伙伴们怎么说怎么劝我也决不敢到河里去游泳了。还有有交通安全方面也如此,每每说教,我都铭记于心,益我一生。还有思想方面的教育也是如此,常常语重心长,千叮万嘱。虽然爷爷没有读过什么书,但对是非黑白分得很清楚。会常教导我不要跟人打架,不要去做坏事,不要“充大班”.........身边的同龄人有许多走上了犯罪道路,值得庆幸的是我还算是安份守纪,虽然还没有成就,但人是平安健康的。可见家庭的教育是多么重要,因为孩子的启蒙老师就是来自家庭的成员,并不是学校。现在有很多家长,平时在家对孩子不加管教,放任自流,有时孩子做了出格的事还认为自己的孩子很棒,等出事了就呼天抢地,到处找人为自己负责任,动不动就到学校去“对命”,但他有没有想过自己的责任有没有尽到了?再说就扯远了,刚才所说的并不是针对本事件中的家属,只是说明一种现象,摆明一个道理。家长教育不好,今天不是在这出事,明天可能会在那出事,学过哲学的人都深明必然性和偶然性的关系。第二大责任当然是工程施工方了,施工方的做法已违反安全生产条例,属严重过失,不论出事与否理应受罚,现在正好出事了,责不可推。同时也应追究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责任。因为死者还是小学生,学校也要根据情况承担安全教育责任,经调查,如果学校已对学生进行了这方面的安全教育了,但学生不听话,偏偏要去做,学校就完全没责任;如果学校方没有进行过相关的安全教育,那得须负教育责任。
以上是我对这件事的看法,至于后面的公、检、法抢尸一事,没有能了解事情的真相,不便发表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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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的你就了解吗?你完全是在推测。列举了与本事件无关的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来修饰,
我们都想知道的是小孩子是怎样出事, 还有重要一点是否存在“抢尸一事”。你如果没有了解真相,你先不用急着下结论。
 
QUOTE(水东老马 @ 2010年06月23日 Wednesday, 05:00 AM)
你又是什么嘴脸。我不需要知道真相。只是对逝者表示同情和事故责任分担的个人看法。
你也代表不了正义。你也不知道真相。就事论事而已,别动不动就对别人给与藐视的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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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前程似锦莫回头 @ 2010年06月23日 Wednesday, 11:21 AM)
“暗无天日”的观点客观公正、理性辩证,如果电白或者电白论坛多一些这样的人和声音,也许电白的发展也不止于今天的境况了。现在国家法律对社会许多事情都有明确规范,就拿此事来说,谁对谁错、哪一方面应负什么责任,提交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调解,或者找个律师写一诉状,申请法庭依法审理,不就行了吗,不服还可以上诉,为何一定要吵作闹事呢,如此做法只能说明两点,要么你的诉求法律上站不住脚,要么你别有用心。失去小孩大家都觉得痛心,但悲痛的事情每个家庭都有发生,社会是大家共有的,维护好正常的社会秩序是每个公民的应尽义务,有不满和诉求可通过合法合理途径提出,不能因此而乱来,更不能因此而违法犯罪,影响社会及他人的生产生活秩序。据我所知,此事家长并没依法提出诉求,而是组织一帮人到他人家里闹事,侵犯了他人的正常生活秩序,公安机关是接到报警后出警维护秩序的,而且处置过程始终保持公正合法理性平和,不存在带什么黑社会打人等问题(这一条除神经有问题的人以外相信都能理解),不但如此,听说个别民警的警服还被闹事者扯破了。至于尸体问题,国家法律规定有非法停尸罪,殡改也是国家的硬性政策,政府部门只能依法依规进行,不存在抢尸问题。常人见到尸体避而远之,警察接到报警后依法对尸体进行拍照、解剖等,完全为了固定证据、履行职责不得已而为之,否则的话端午节期间谁愿意干这种事。如果尸体放在原地影响周围群众的生活,又该骂谁呢?大家还是多动动脑、多些理解体谅吧,这年头谁都不容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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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老辉 @ 2010年06月23日 Wednesday, 09:01 AM)
B哥我支持你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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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前程似锦莫回头 @ 2010年06月23日 Wednesday, 11:21 AM)
“暗无天日”的观点客观公正、理性辩证,如果电白或者电白论坛多一些这样的人和声音,也许电白的发展也不止于今天的境况了。现在国家法律对社会许多事情都有明确规范,就拿此事来说,谁对谁错、哪一方面应负什么责任,提交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调解,或者找个律师写一诉状,申请法庭依法审理,不就行了吗,不服还可以上诉,为何一定要吵作闹事呢,如此做法只能说明两点,要么你的诉求法律上站不住脚,要么你别有用心。失去小孩大家都觉得痛心,但悲痛的事情每个家庭都有发生,社会是大家共有的,维护好正常的社会秩序是每个公民的应尽义务,有不满和诉求可通过合法合理途径提出,不能因此而乱来,更不能因此而违法犯罪,影响社会及他人的生产生活秩序。据我所知,此事家长并没依法提出诉求,而是组织一帮人到他人家里闹事,侵犯了他人的正常生活秩序,公安机关是接到报警后出警维护秩序的,而且处置过程始终保持公正合法理性平和,不存在带什么黑社会打人等问题(这一条除神经有问题的人以外相信都能理解),不但如此,听说个别民警的警服还被闹事者扯破了。至于尸体问题,国家法律规定有非法停尸罪,殡改也是国家的硬性政策,政府部门只能依法依规进行,不存在抢尸问题。常人见到尸体避而远之,警察接到报警后依法对尸体进行拍照、解剖等,完全为了固定证据、履行职责不得已而为之,否则的话端午节期间谁愿意干这种事。如果尸体放在原地影响周围群众的生活,又该骂谁呢?大家还是多动动脑、多些理解体谅吧,这年头谁都不容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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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意思是说出了事就该心平气合老老实实回家里等消息吗?
“不存在带什么黑社会打人等问题(这一条除神经有问题的人以外相信都能理解)”?看来经有问题的人坛里可不在少数!
什么是“非法停尸罪”?尸体是停在哪的?
殡改也是国家的硬性政策,你又知人家要土葬?
还有很多问题懒得提。
 
QUOTE(前程似锦莫回头 @ 2010年06月23日 Wednesday, 11:21 AM)
“暗无天日”的观点客观公正、理性辩证,如果电白或者电白论坛多一些这样的人和声音,也许电白的发展也不止于今天的境况了。现在国家法律对社会许多事情都有明确规范,就拿此事来说,谁对谁错、哪一方面应负什么责任,提交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调解,或者找个律师写一诉状,申请法庭依法审理,不就行了吗,不服还可以上诉,为何一定要吵作闹事呢,如此做法只能说明两点,要么你的诉求法律上站不住脚,要么你别有用心。失去小孩大家都觉得痛心,但悲痛的事情每个家庭都有发生,社会是大家共有的,维护好正常的社会秩序是每个公民的应尽义务,有不满和诉求可通过合法合理途径提出,不能因此而乱来,更不能因此而违法犯罪,影响社会及他人的生产生活秩序。据我所知,此事家长并没依法提出诉求,而是组织一帮人到他人家里闹事,侵犯了他人的正常生活秩序,公安机关是接到报警后出警维护秩序的,而且处置过程始终保持公正合法理性平和,不存在带什么黑社会打人等问题(这一条除神经有问题的人以外相信都能理解),不但如此,听说个别民警的警服还被闹事者扯破了。至于尸体问题,国家法律规定有非法停尸罪,殡改也是国家的硬性政策,政府部门只能依法依规进行,不存在抢尸问题。常人见到尸体避而远之,警察接到报警后依法对尸体进行拍照、解剖等,完全为了固定证据、履行职责不得已而为之,否则的话端午节期间谁愿意干这种事。如果尸体放在原地影响周围群众的生活,又该骂谁呢?大家还是多动动脑、多些理解体谅吧,这年头谁都不容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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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字部分是否在提示:如果你认为政府是黑社会,那么,你们就有“被精神病”的必要。
 
深表同情。。。 现在中国官场都是这个样。。
 
15号刚回到家,就听到海旗出事了。 唉。。 深表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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