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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上访”有罪,被行政拘留10天! (1人在浏览)

k3503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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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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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上访”也有罪,开创维稳执法新局面

湖南永州农民因“准备上访”被行政拘留10天。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称,唐封银夫妇“准备上访,其行为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2项,警方决定对唐封银作出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唐封银的妻子大呼冤枉:“难道找记者犯法?我们也只是‘准备上访’就被拘留,如果‘上访成功’那还不是要判刑?”(11月10日《南方都市报》)


农民“准备上访”也有“罪”,并且直接遭到行政拘留。也许有人认为当地警方的执法行为极其荒唐,既不合法也不合情。有这样糊涂认识者请注意,该农民属于疑似上访户,上访属于事关稳定的严肃问题,怎么严厉打击都不为过――君不闻“稳定压倒一切”乎!窃以为,湖南永州“准备上访”也“入罪”的做法非常好,他们开创了维稳执法的新局面啊!


此举变“被动维稳”为“主动维稳”。以前,各地的维稳工作大抵是被动型的,在影响稳定的事情发生之后才来亡羊补牢,局限性非常大。试想一下,网友已经在网上发帖揭发丑闻了,你再来“跨省追捕”又能起到多大的作用呢?上访专业户已经跑完省城跑北京了,你再花钱通过黑保安公司把他们扭送回来还有多大意思呢?“准备上访”也“入罪”的意义在于更新了观念,实现了维稳工作的“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将上访和影响稳定的问题消灭在了萌芽状态。亡羊补牢莫如未雨绸缪,“被动维稳”远没有“主动维稳”来得有效啊。


此举增加了维稳工作的威慑力。不少上访户都抱着侥幸心理,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过激,不会被揪住更不会被处罚。现在,活生生的事例告诉他们:别说行动了,“上访”这俩字想想都有“罪”!于是乎,那些老上访户收敛了、潜在的上访户被唬住了,一片月白风清、歌舞升平。


“准备上访”也“入罪”的先进经验值得推广。如果各地都拿出此等铁腕狠招来,何愁上访指标卡不住,何愁社会稳定不到来!同时,我们也应举一反三,适时推出“准备杀人罪”、“准备偷窃罪”、“准备强奸罪”、“准备敲诈政府罪”、“准备诽谤领导罪”等等罪名,堵住一切可能存在的漏洞,确保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代代相传。至于“准备贪污罪”、“准备受贿罪”之类的创新就免了,这些东东不仅不利于维稳,反倒容易引发不明真相者的不稳定。切记切记!




唐封银夫妇准备上访源于自己拥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养殖场被永州市政府征用,唐封银将市政府告上法庭后,今年4月12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永州市人民政府此前作出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无效。


可次月,永州市国土局、房产局等相关工作人员,即再次向唐封银送来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告知书》,内容和法院判决无效的那份告知书差不多,并称唐封银如果不服可再走法律程序。唐封银因此到广州市找律师咨询并希望向记者陈情。唐封银夫妇只向律师进行了相关法律问题的咨询后,便被永州市警方人员带回湖南。


当前中国,以粗暴甚至非法手段阻止群众上访,已经不是一城一池的问题了,全国形势大致一样,只是某些地区做得过于露骨,或因运气不佳被媒体曝光。


应该说,“上访”本是老百姓的基本权力之一。而目前地方政府却花费大量财力物力“截访”,其目的无非就是为了掩盖当地政府所做的丑事,客观上已经形成了“官欺民可以,民告官违法”的怪异现象。他们在“稳定压倒一切”的旗号下,弄出了个使用频率越来越高的“维稳”词汇,不但“截访”,还办“维稳学习班”,把访民送往精神病院,这些行政手段极其丑陋,明显违法,和建立法制社会格格不入。


当地政府不讲理,非法侵犯公民的正当权益,还不让他们向上级反映,那国家设立信访制度又有何用?如今。在人大代表还不能真正代表民意的情况之下,如果民众失去了上访渠道,地方官员在执法中就更可肆无忌惮,一手遮天,一些恶官更会为所欲为,鱼肉百姓。


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做出的这个“行政处罚决定书”而言,较陕西富平县更能体现出执法者的无赖形象。


唐封银到广州市找律师咨询并希望向记者陈情,对社会构成了什么危害?凭什么拘留人家?唐封银在小范围内做这些事情的时候,和“公共场所”毫无关系,怎么就“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此外,“准备上访”表示事件还没有发生,稍微有点常识的人,也不会让这四个字入罪,难不成永州地界还有一个“腹议罪”?


其实,永州警方根本就不需要“腹议罪”这个罪名,他们只需要“莫须有”,即足以对付一切“刁民”。可你们如此维稳,就未感觉到“越维越不稳”吗?
 
楼主,YY会正在举行,你准备破坏YY会,即将被定罪
 
拉登准备过来破坏亚运,中国公安武警已做好准备。
 
人治世代,得罪权贵,等于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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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躲树上偷窥女邻居被判强奸罪
http://www.dayoo.com http://www.dayoo.com 2009-04-14 00:00 来源: 四川在线 发表评论 (0)
调查:你认为偷窥女邻居者被判强奸罪是否合情理?

  家住成都新都区的李某暗恋邻居刘某。他趁刘某丈夫不在,潜入刘某家院落内,然后爬上一棵树窥探刘某在家的一举一动。李某在树上艰难度过4个多小时后,意外遇到闪电雷雨。刘某察觉到李某的行为并报警。近日,新都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缓刑1年。

  爬树窥探闪电“赶”他回家

  43岁的李某为人和善,邻居们对他的印象都不错。谁也没想到,这位“好人”因为暗恋邻居刘某,竟引发了一起刑事案。

  据新都区检察院检察官介绍,去年4月17日晚,李某在家喝了点小酒后,仗着“酒胆”,趁夜翻墙进入刘某家。当他准备进入刘某客厅时,发现刘某正在客厅看电视。李某赶紧收住脚步,爬上刘某院落中的一棵树伺机而动。

  他在树上艰难度过4个多小时后,天气突变。在一阵电闪雷鸣中,刘某家的院落被照得如同白昼。刘某受惊之下,无意间发现躲在树上的李某。李某情知事情败露,再也没有机会下手了,跳下树逃回家中。次日早上,李某被当地派出所民警带走。

  “我爬上树,确实想强奸她。”面对民警,李某坦白了他爬上树的主观意图,表示愿意接受刑法处罚。

  终止犯罪法院对他判一缓一

  这起让人啼笑皆非的刑事案件,近日在新都法院开庭审理。法庭上,新都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指控李某犯罪事实。鉴于李某强奸行为未能得逞,公诉人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李某也当庭供认,自己一直暗恋刘某,最终上演了这出闹剧行为和事实,并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翻墙进入刘某家,企图与之发生性关系的目的很明确。因天气突变,他自觉地终止了犯罪行为。但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鉴于其从主观上终止了犯罪行为,可对其依法减轻处罚,法院据此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缓刑1年。

  为什么要判他强奸罪?

  李某虽然承认他有强奸刘某的意图,但并未实施强奸结果,法院以强奸罪判刑是否妥当?获悉此案判决结果后,一些市民对此感到疑虑。

  川大法院学院副教授莫晓宇认为,李某爬上刘某家的树,已经接近了刘某,事实上已为实施犯罪创造了条件。从刑法规定上讲,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形态。而我国刑法对故意犯罪的打击起点,就是从犯罪预备状态时开始的,李某的行为同样构成了强奸罪。因为天气突变,李某终止了犯罪行为,然而天气不足以使李某停止其强奸犯罪行为本身。李某放弃继续犯罪逃离现场,确实出于主观选择结果,因此符合刑法上犯罪终止规定。所以,法院的判处结果并无不当之处。(新都法检记者王仁刚)
http://news.dayoo.com/society/57401/200904...401_5690854.htm
 
amazing
 
无奇不有,法治社会就是如此容易河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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